杀人嫌犯失踪八年被抓 关押五年证据不足获释
2001年沙田命案当事人重获自由 正在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文/广州日报记者汪万里
14年前轰动东莞沙田的一起命案,日前因为广东省高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再次吸引了众人的目光。(详细报道见8月18日《广州日报》A16版)8月17日上午11时,陈传钧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出来,这是2010年4月23日以来,1943天后,他第一次享受自由。
给陈传钧带来牢狱之灾的这起命案,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在案发8年多后,他被警方抓获。在被关押的5年里,他两次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死刑,但陈传钧坚称“没有实施犯罪”。今年7月28日,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宣判他无罪。
昨天下午,陈传钧告诉记者,过去的5年变化太大,出来后他连手机都不会用了,现在他正在准备申请国家赔偿。
事件回顾
受害者陈述矛盾 曾指他是凶手
陈传钧到底是不是凶手?警方对受害者做了多份笔录。在案发当年的10月15日,方清花曾向警方指认,陈传钧就是凶手。
而在这之前几天,方清花还不这么肯定。记者在方清花2001年10月8日向警方所做的陈述笔录中看到,“27日早上6时许,我打开店门后,该男子进来说要买被子,我问好型号就拿了一床被子给他看,这时小女儿在卧室哭,我就去抱她出来,出来后该男子说暂时不买被子,等他走后,我将女儿放在地上,把被子准备放回货架时,背后受到袭击,没看到凶手。”
8年多后陈传钧被警方抓获,警方又找方清花做了两次笔录。这回方清花的陈述有点变化。之前说买被子,变成了买鞋子;而之前说“没看到凶手”,变成了“就是陈传钧”。
她在2010年4月30日、7月12日告诉警方,“男子进店要买鞋子,我去货架上找鞋时被人从后面打到头部晕了过去。当时方允崇和大女儿在床上睡觉,小女儿在哪里想不起来。被告人陈传钧是案发当天早上到店买鞋的男子。”
当事人:
将申请国家赔偿
2001年9月27日清晨,沙田西太隆管理区的崇兴商店老板方允崇和妻子、儿女被发现倒在血泊中。法医鉴定证实,方允崇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他的妻子方清花和两个女儿也被砸至重伤。
陈传钧被警方认为有重大嫌疑。在案发8年多后,他被警方抓获。在被关押的5年里,他两次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死刑。今年7月28日,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宣判他无罪。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陈传钧。他目前正在福建龙岩老家。他告诉记者,从案发至今10多年过去了,老家的房子已经荒废,一切要从头再来。
陈传钧说,被关了5年,出来后他觉得自己什么都不会了,“手机是刚刚买的,我都不会用了”。记者问他“是智能手机吗?能拍照吗?”他说,他也不知道。
8月17日上午11时,他的妻子、姐姐和其他亲戚一起在东莞牛山第二看守所接他出来。“吃了个中饭,买了身新衣服,然后就回老家了。家里很多事情要做”。
被关5年多1943天,现在有什么打算?陈传钧说,“和律师商量了,准备申请国家赔偿,等拿到赔偿了再看能做什么吧”。
案发后离开老家,八年不敢回家
警方也找了多名证人。证人证言对陈传钧很不利。
死者方允崇的妹夫方文盼2001年9月27日告诉警方,案发那天早上7时许,他来到大舅子的店里准备买早餐。“进店看见左边地上有血从一床被子里流出来,我打开被子发现方清花倒在地上,方允崇正从房间爬出来,满脸是血”。
当时,他称在现场没有看到可疑人员。但在陈传钧归案后,2010年7月12日他改口了,他说,“案发当天早上,其进方允崇店铺时,见一名陌生男子在货架处看东西,等其从店后卧室出来时,该男子就不见了。”
方允崇的弟弟也在陈传钧归案后的2010年4月30日证明:“2001年9月27日早上7时许,我妹妹方少华跑来说,二哥被人打了,我马上跑到方允崇店里,见方允崇正从卧室慢慢向门口走过来,身上很多血。我问是谁打的,方允崇说‘广西、广西’,后来又说‘还有一个福建的’。”
而陈传钧的哥哥告诉警方,“陈传钧于2001年下半年从东莞回来家里,几天后,东莞民警来找他但没找到,之后陈传钧就带着妻儿离开福建老家,没有回来过。”
陈传钧的妻子黄某玉也向警方证实,“2001年下半年,陈传钧回来福建老家,东莞民警来找过他但没找到,之后陈传钧去了福建龙岩,差不多8年没有回老家。”
陈传钧真是凶手吗?如果不是,他为何在案发后匆匆离开,而且8年多不回老家?他在躲避警察吗?
11次供述 5次否认杀人
2010年4月23日,东莞警方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小洋村一间食杂店将陈传钧抓获。警方对他做了10份讯问笔录和一份亲笔供词。
不过,这总共11份材料中,第一、二及八至十次笔录,陈传钧做的是无罪供述,三至七次及亲笔供词做的是有罪供述。在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陈传钧做的都是无罪供述。
在无罪供述中,陈传钧说,“案发当天早上7时左右,我到食杂店准备买烟,因见店内无人,便进入店后卧室,见老板躺在地上,满身是血,我过去扶起老板,老板鼻子里喷出很多血溅我全身,我放下老板,心里很害怕,老板的两个女儿在床上哭,我到床旁的水龙头处洗手,将自己的衣服脱下,换上老板的短袖T恤,并到店门口喊‘救命’。”
“此时,老板的一名亲戚进店,我便跟在后面,见老板亲戚过去抱了老板,扶起了老板娘,我就叫老板亲戚赶快报警。随后我搭乘摩托车离开了现场并于第二天回了福建老家。回家后,东莞警察来找过我但没找到,我因为害怕没有把事情讲清楚,之后离开老家,8年多没回。”陈传钧说。
而在有罪供述中,陈传钧则称自己是想搞点钱回家,所以去食杂店抢钱。他描述了自己买锤子、胶手套以及作案的过程,害怕被人发现自己可疑就在门口喊“救命”。
终审:疑罪从无,最终无罪释放
陈传钧的辩护律师提出了诸多疑问。“现场提取的铁锤上没有提取到任何指纹;证人证实死者说过凶手是‘广西仔’,而陈是福建人;公安机关丢失重要物证,存在根本性缺陷;有罪供述与证人笔录矛盾众多”等。律师认为,仅凭陈传钧的有罪供述这一孤证,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
陈传钧上诉之后,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虽然坚持认为陈传钧是凶手,但也承认案件“在侦查取证上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瑕疵”。
2013年9月9日,广东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东莞中院重新审判。不过,2014年4月15日,东莞中院合议庭审理后改判为死缓,“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传钧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传钧仍然不服,再次上诉。
今年7月28日,广东省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因受制于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及侦查手段局限性等诸多因素,本案目前无法通过证据体系还原客观事实、认定法律事实。在陈传钧是否本案真凶既无法证实亦无法证伪的两难局面下,决不能为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而背离‘疑罪从无’的刑法精神。”
“陈传钧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罪名不能成立。”法院宣判其无罪。7月28日下达判决,经过一系列程序,8月17日,陈传钧终获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