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急刹广州六旬老伯跌倒身亡 公交公司被判赔67万

19.06.2015  11:02

  羊城晚报讯 记者凌越,通讯员焦梦云、刘佳星报道:年过六旬的王老伯乘坐从化某路公交车打算去逛公园,不料却在公交刹车时从座位冲出,当场昏迷。王老伯送到医院接受了 近一个月的治疗,终因医治无效而死亡。近日,广州从化法院审理了这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最后,法院认为公交要按约定把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因此判决公 交公司赔偿67.6万元给老人的家属。

  2014年11月,从化太平镇年过六旬的王老伯搭乘从化某路公交车,打算去逛公园,却再也没能回到家。这天上午,老伯上车后坐在紧挨公交车后门的靠 窗座位,行驶至路口时,司机遇红灯急刹车,王老伯因为惯性从座位冲出,头部直接撞到公交车下车台阶处,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王老伯立即被送往从化某医院 抢救,终因受伤严重,于一个月后医治无效死亡。

  王老伯的亲属找到公交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遭到了公交公司的拒绝后,便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及司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支付死亡 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67.9万元。公交公司辩称,事发当天,司机在路口遇红绿灯时,提前采取刹车措施, 不存在紧急刹车的情形。且从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司机和乘客王老伯均无责任。因此本次意 外事故中公交公司一方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伯作为旅客乘坐公交车,自上车后双方即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在运送旅客途中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安全地将旅客送达目的地,保 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认定公交公司赔偿王老伯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7.6万元。

   法官说法

   乘客公交车摔伤 索赔方式有两种

  乘坐公交车摔伤,乘客起诉时,可以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可以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了公交车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 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当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可以减免公交公司的责任,一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比如车辆在 正常行驶中,具有特殊体质的乘客突然自己摔倒受伤的。二是旅客有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乘客在车上自杀,或是自己将身体伸出车窗,导致甩出车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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