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急刹广州六旬老伯跌倒身亡 公交公司被判赔67万

19.06.2015  12:24

  羊城晚报讯 记者凌越,通讯员焦梦云、刘佳星报道:年过六旬的王老伯乘坐从化某路公交车打算去逛公园,不料却在公交刹车时从座位冲出,当场昏迷。王老伯送到医院接受了近一个月的治疗,终因医治无效而死亡。近日,广州从化法院审理了这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最后,法院认为公交要按约定把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因此判决公交公司赔偿67.6万元给老人的家属。

  2014年11月,从化太平镇年过六旬的王老伯搭乘从化某路公交车,打算去逛公园,却再也没能回到家。这天上午,老伯上车后坐在紧挨公交车后门的靠窗座位,行驶至路口时,司机遇红灯急刹车,王老伯因为惯性从座位冲出,头部直接撞到公交车下车台阶处,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王老伯立即被送往从化某医院抢救,终因受伤严重,于一个月后医治无效死亡。

  王老伯的亲属找到公交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遭到了公交公司的拒绝后,便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及司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67.9万元。公交公司辩称,事发当天,司机在路口遇红绿灯时,提前采取刹车措施,不存在紧急刹车的情形。且从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司机和乘客王老伯均无责任。因此本次意外事故中公交公司一方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伯作为旅客乘坐公交车,自上车后双方即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在运送旅客途中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安全地将旅客送达目的地,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认定公交公司赔偿王老伯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7.6万元。

  法官说法

  乘客公交车摔伤 索赔方式有两种

  乘坐公交车摔伤,乘客起诉时,可以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可以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了公交车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当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可以减免公交公司的责任,一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比如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具有特殊体质的乘客突然自己摔倒受伤的。二是旅客有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乘客在车上自杀,或是自己将身体伸出车窗,导致甩出车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