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301公交爆炸案凶犯一审判死刑 致2人死亡16人重伤

31.12.2015  10:35

  犯爆炸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数罪并罚

  新快报讯 记者周聪 通讯员马伟锋报道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广州“301公交”爆炸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欧长生犯爆炸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欧长生因为身体患病、久治不愈等原因对社会产生不满情绪,继而决定实施报复社会的行为。经过周密策划,被告人欧长生从2014年6月到2014年7月14日期间,购买相应材料后自制了7个爆炸装置。2014年7月15日19时许,欧长生携带所制造的其中一个大号爆炸装置搭乘301路公交汽车。当该公交汽车行驶至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708号由北往南方向的敦和公交车站时,欧长生趁公交汽车到站上下客之际,点燃爆炸装置并迅速逃离公交车。爆炸装置在301路公交车爆炸,致2人死亡、16人重伤、11人轻伤、8人轻微伤。发生爆炸的301路公交车损毁严重,该车及车内设备总损失价值为人民币534629元。  

  2014年7月16日12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欧长生抓获归案,并在其租住处查获其余6个爆炸装置等物品。经查,欧长生还在外地实施了两起严重破坏交通设施的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长生实施爆炸行为,致多人死亡、重伤、轻伤、轻微伤,并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被告人欧长生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情节极其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以爆炸罪判决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破坏交通设施,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欧长生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欧长生表示要考虑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