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纵火疑犯刑拘 事因不满拆迁补偿(图)

07.05.2015  08:42

本报昨日。

  “进京公交遭纵火 嫌疑人被当场摁住”追踪

  新京报讯

  (记者王大鹏)昨日,北京警方对外通报称,前日在燕郊进京公交车上纵火的犯罪嫌疑人陈某被刑事拘留。据警方初步调查,男子纵火动机为“不满拆迁补偿”。

  前日7时50分许,由河北燕郊开往北京的814路公交车行驶至白庙收费站时遭人为纵火,嫌疑人将随身背包点燃,随后整个公交车被引燃烧毁。嫌疑人被当场控制,事件中无人伤亡(本报昨日报道)。

  昨日16时,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5月5日上午,家住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的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人陈某(男,64岁),因对2007年大兴区西红门镇对其自家住宅拆迁安置补偿不满,欲前往区法院进一步商谈案件进展,如答复不满就准备在现场制造事端”。

  通报称,陈某携带装有汽油、酒精及食用油等易燃物品的背包,从三河市燕郊上上城五期站乘坐814路公交车行至北京市通州区白庙综合检查站时,因看到检查站民警正在认真开展盘查、检查工作,想到城里安全检查会更为严格,就决定在现场制造影响,以引起相关部门关注,解决个人诉求,便将随身携带的包裹点燃,导致车辆起火。司机发现异常后,迅速停车。执勤民警会同司售人员及时疏散乘客,将其控制,并将火扑灭,现场无人员伤亡。

  据通报显示,目前陈某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此案仍在进一步工作中。此外,警方和公交集团将对迅速果断处置突发情况的814路公交车司售人员进行表彰。

  律师说法

  动机为解决诉求量刑难从轻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尹富强律师认为,采取放火的方式,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放火罪是行为犯,即只要有放火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构成放火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则属于此罪的加重情节。“就此事而言,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公交车烧毁则属于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应属加重情节。

  “所谓的以这种方法引起关注以解决诉求的作案动机,其实很难成为其量刑的从轻情节,最终法院能够认定为从轻理由的概率很小。”他表示,只有财产损失的额度将影响其最终的量刑,解决诉求需相关部门完善救济途径,同时,当事人也应理性进行。

  作者:王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