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1·05"公交车放火案罪犯马永平被执行死刑

24.12.2016  00:37

  (原标题:银川“1·05”放火案罪犯马永平被执行死刑)

  2016年12月23日上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宁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05”放火案罪犯马永平依法执行死刑。执行前,马永平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马永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马永平不服提出上诉。宁夏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永平在正常行驶中的公交车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马永平事先预谋、准备,携带汽油,在群众日常乘坐、人员密集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作案,致18人死亡,32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被焚毁,其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本案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马永平的死刑裁判依法予以核准。

  银川致18死公交放火案嫌犯一审被判死刑

  2016年1月5日6时30分许,马永平手提装在不透明塑料袋中的两桶汽油,从宁夏贺兰县马家寨公交车站登上开往银川火车站的宁A22870号301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贺兰县金盛国际家居东侧路段时,马永平用打火机点燃汽油,车内瞬间燃起大火,致17人当场死亡,33人不同程度受伤,公交车完全烧毁。后1名乘客因特重度烧伤致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

  银川致18死公交纵火案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死刑判决

  9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银川“1·05”马永平放火案作出二审裁定并公开开庭宣判,驳回上诉人马永平的上诉,维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死刑判决。

  银川公交纵火案被告人认罪 善后赔偿费达数千万 6月15日上午,被告人马永平放火一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2016年1月5日,一辆从宁夏贺兰县开往银川火车站的宁A22870号301路公交车起火,大火造成18人被烧死,32人被烧伤。此外,北京青年报记者从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马永平案的起诉书中获悉,大火造成的车辆损失为113500元,为救治伤者、善后赔偿等费用达数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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