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通道摆放鞋架是否侵权?《物权法》告诉你
18.07.2019 12:07
本文来源: 广东大洋网
大洋网讯 近年来,越秀区法院在处理相邻权纠纷案件中,侵占公共空间类型案件不断增多,多为侵占公共通道、楼顶天台等。居民在公共区域摆放鞋架或其他私人物品,算不算侵权?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意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从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侵占公共空间类型案件,应该本着以上原则,能认定为专有部分的,业主可以独立、排他的使用,如果不能认定为专有部分的,侵占的公共空间需要恢复原状。因此,在众多如侵占公共通道摆放鞋架等不排他使用,或者在公共通道加设门等排他使用情形,按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均属侵权行为,需要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信息时报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梁涛、梁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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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2019 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