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跳槽热”无须惊讶
非常评
近日一知名招聘网站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春节后半数白领都有跳槽意愿,已经跳槽的达到了将近14%,其中跨行业跳槽人群最活跃的是公务员,同比去年增加超过三成,令不少人感到惊诧。
公务员跳槽,要防人走了权仍在
公务员跳槽热,要防止人走了权力仍有影响的后遗症。实际上,企业与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如何拿捏市场与权力的边界,恰恰是最难的。
考上公务员,是与政府签订了一项契约,解除契约,是《公务员法》赋予公务员的合法权利。《公务员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当然,公务员成“最活跃跳槽人群”,也需置于当下公务员制度改革的语境下进行考量:自十八大以来,反腐不断加码,公务员福利减少,养老金双轨制取消,灰色收入不断被挤压……总之,公务员的日子没有以前过得舒服了是事实。
而利用在政府机构的从业优势跳槽企业,或许是更好的选择。这所谓优势,在我看来,其实就是公务员从业经历所赋予的相关经验与人脉资源。相对的,这也正是企业喜欢接纳公务员的原因所在。
据悉,此次公务员跳槽热中,公务员所跳槽的行业,多集中于房产、金融等行业。这些行业,很容易受政策影响,把一些善于解读政策和熟悉政府工作流程的公务员招至麾下,对企业把握政策方向,调整经营策略,大有裨益。而且,一些从专业性较强岗位上辞职的公务员也会更熟悉某类业务,跳槽到相关行业,可充分利用从业经历为企业创造附加值。
比如,今年三月份,中国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与反垄断局的一名副处长,就加入美国一家擅长反垄断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职业身份虽然有所转换,但具体的工作内容是相通的,工作起来自然驾轻就熟。
企业之所以喜欢接纳来自政府机构的公职人员,当然也是看中了他们所掌握的人脉,或者说政治资源。
但这又带来一个问题:企业聘用有公务员背景的职员与政府打交道,会不会夹有灰色地段?通过熟人旧交打交道,难免以规则为代价,尤其是聘用一些曾经在政府部门任高职的人员,是否会发挥“权力余热”?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务员跳槽热,要防止人走了权力仍有影响的后遗症。实际上,企业与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如何拿捏市场与权力的边界,恰恰是最难的。所以,公务员跳槽热,不只是人才自由流动那么简单,警惕背后可能隐藏的权钱交易。
□王言虎(媒体人)
改革逐步到位,公务员离职会增加
对于公务员离职,我们不仅要理解、支持,也需要规范。公务员的离职不能成为谋取个人或者某一单位利益的途径。对公务员离职的立法规制也非常重要。
虽然我个人认为,这一调查的科学性和权威性还值得进一步验证,但在不少地方,这两年离职的公务员人数大幅增加,却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对于公务员离职人数增多甚至形成“离职潮”,倒也不必大惊小怪。每个行业都会有离职和跳槽,公务员作为一种职业自然也不应例外。
促进人才的有序流动是中央近年来人才工作的重点。2010年全国人才工作会议曾明确要求,要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重点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能,从人才培养开发、选拔任用、流动配置等方面形成更加科学、更具活力的一整套机制。这其中,促进公务员有序流动、政府部门和不同行业之间的人才交流就是重点内容。只要能够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不管一个人的身份今天是什么,对其明天的选择,我们都应当予以理解和尊重,国家和社会也应当予以支持。如果一个公务员在行政机关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他到与原来工作相关领域的企业工作,只要是依法流动,可能会更好地发挥其才能,也可能会促进这个行业的发展。此类有序流动,是完全应当予以支持的。
我个人的判断是,随着改革逐步到位,今后公务员离职数量还会有所增加。前些年,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不够健全。绝大多数公务员没有加入养老保险体系,即使加入了,也无法实现和社会并轨。这样,一个公务员如果离职,他的养老保险是难以接续的,这是许多工龄较长的公务员不敢离职的重要原因之一。今后,随着公务员全面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现并轨,上述问题就会得以解决。就会为那些在机关工作一段时间后愿意到企业一展身手的公务员,消除后顾之忧,清除障碍。所以,如果今后某个地方,某个部门,即使出现公务员“离职潮”,也没有什么值得惊诧的。
当然,对于公务员离职,我们不仅要理解、支持,也需要规范。公务员的离职不能成为谋取个人或者某一单位利益的途径。对公务员离职的立法规制也非常重要。
现行的法律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一规定必须得到遵守,并且要通过鼓励公众监督等方式,切实落实好这一规定。另外,对于法律限制流动的公务员,比如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尚未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是不能离职的,这些规定也都需要严格执行。
□朱恒顺(人大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