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同意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决定书

14.11.2014  12:43

广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决定书

粤环(危转) [2014] 046

关于不同意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决定书

 

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厅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资料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厅作出如下决定:

一、因该转移运输距离长,环境风险较大,为确保环境安全,不同意你公司将115吨报废变压器油(HW08)转移至梧州市汇广源燃油物质有限公司处理。

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环〔2013〕4号)规定:“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处置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在规模、技术水平相当的情况下,优先选用运输距离较近的企业。鼓励委托本地区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处理危险废物,在本地区无相应处理资质企业或处理能力不足时,可就近委托外地有资质企业处理”。你公司可登陆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公众网查询省内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名单,并向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咨询办理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相关业务。在危险废物安全转移之前,应妥善做好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工作。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11月8日

 

抄送: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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