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一公司拍地开发6年后 政府要求加价百万

05.08.2015  11:33

  珠海一地产公司2005年拍得平沙一块5000多亩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没想到6年后公司收到平沙镇政府通知,要求补交百万地价。公司认为该费用拍地时已交清,将政府告上法庭。法院两审均判补交地价行为属于行政违法。公司认为地价一事令自己蒙受不白损失,要求镇政府赔偿,日前,该案在中院落定,平沙镇政府被判支付企业赔偿5万余元。

   公司:拍卖时已缴清地价

  2005年,业某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位于金湾区平沙美平五号区面积为5253.80㎡的土地使用权,该国有出让住宅用地按容积率1.64缴清地价,后该公司将该地转为开发用。

  2011年1月12日,平沙镇政府发出《关于缴交历史用地超容积部分地价款的通知》,称该处土地在1992年2月被购买时,按1.0的容积率缴纳了地价款,2005年该房产公司通过公开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报建容积率已经改为1.64。而业某房产公司购买的土地当时只按1 .0的容积率缴纳了地价款175万元。根据珠府(1992)23号文的规定,历史用地容积率超过1.0的部分的面积应按地价80%的标准计收地价款,故公司应交地价款为278万零52.8元,尚欠103万零52.8元。要求该公司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天内,缴交尚欠地价款。

  该公司认为,自己在拍卖之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缴清款项,不存在漏缴地价之说。

   法院:镇政府行为超越法定职权

  由于不补交地价无法办理项目预售证,2011年3月23日,业某房产公司与平沙镇政府签订《历史地价款提存协议》一份,协议称由于对是否应补交地价款存在争议,双方约定业某房产公司将补缴的地价款103万提存于金湾区公证处,提存费用由业某房产公司预付,如确定无需缴交则由平沙镇政府负担;平沙镇政府应在业某房产公司将款项汇入提存账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资料给国土部门协助业某房产公司办理房地产预售等手续。

  上述协议签订后,业某房产公司于2011年3月23日按约定向金湾区公证处提存了103万元,并预付了公证费3090元。两天后,该房产公司成功办理预售证。

  2011年4月,业某房产公司不服平沙镇政府作出的《关于缴交历史用地超容积部分地价款的通知》向金湾区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作出判决,后平沙镇政府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两判决均认为平沙镇政府作出的《关于缴交历史用地超容积部分地价款的通知》,属于违法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超越其法定职权,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镇政府:不存在耽误预售证之说

  2012年9月3日,业某房产公司依据生效判决领取提存本金及利息共103万5450 .56元,该公司提出,此事导致公司借款,并耽误进度,造成诸多损失。2013年6月20日,业某房产公司向平沙镇政府提交赔偿申请书,但对方一直未予答复,业某房产公司遂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平沙镇政府赔偿公证费损失3090元,提存款利息损失51万8千余元。业某房产公司则表示,自己当时没交钱项目无法取得预售证。政府还应赔偿因逾期预售造成的建设投入资金利息损失39万余元。

  法庭上,平沙镇政府表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县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核发,平沙镇政府不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主体,不存在自己耽误之说。

   法院说法

   企业建设资金损失

   证据不明确

  近日,该案在珠海中院迎来终审判决,珠海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利息损失属于法定孳息的损失,在性质上属于直接损失,按国家赔偿的一般原则,应予赔偿。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利息为52976.19元,因珠海市金湾公证处已经支付业某房产公司提存款利息5397.76元,该部分利息应予以扣除,即平沙镇政府应赔偿的利息损失为47578.43元。至于业某房产公司主张因逾期预售造成的建设投入资金损失,因业某房产公司未就该损失与通知行为之间因果关系举证,其损失计算方式与依据不明确,对此不予支持。

  采写:南都记者 朱鹏景

  实习生 韩丽丽 陈婉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