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公司挖员工抢生意 离职高管侵犯商业秘密赔320万

26.03.2015  11:16

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其侵犯老东家商业秘密

东莞时间网讯   东莞一家大型五金公司,两名工作十多年的高管悄然成立新公司,旋即离职并带走其他数名高管及一批业务骨干,更利用所掌握老东家的生产工艺流程、客户信息和供应商信息,抢走多笔生意。

老东家愤而将新公司及相关高管4人告上法庭。昨日,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称,该案经两级法院审理,法院认定新公司及相关高管已构成侵犯老东家的商业秘密,做出高达320万元赔偿的判决。

离职高管  “创业” 抢走老东家生意

1990年,总部在香港的捷迅公司在大朗投资开办了一家来料加工企业(下称“捷迅厂”),经营范围为加工五金、电器制品(开关分线器)、五金首饰,拥有一批客户。

2010年,捷迅厂发觉订单减少、单价下降。经查,捷迅厂发现市场上新冒出了一家有力的竞争对手某电子公司。新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法定代表人杨某及其合伙人蒋某竟然均为该厂工作多年的离职高管。杨某离职前任工程部主管,蒋某离职前任五金部工模主任。此外,电子公司管理层中郭某、唐某也是该厂离职高管,离职前分别任采购部经理、工程师及工程部经理。为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捷迅厂均与他们签过保密协议。

捷迅厂认为,杨、蒋离职前已暗设新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杨某等人利用其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离职加入新公司,并挖走多名得力员工,以低于老东家价格向某主要客户供应相同产品,给该厂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老东家维权索赔 “创业者”辩称无辜

2013年5月,捷迅厂向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电子公司及杨某等四人,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其相关商业秘密,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向第三方泄露,销毁相关模具和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673万多元。

新公司和杨某等五人则辩称,新公司并无侵权,所谓的商业秘密已流入公共领域。两家公司经营范围、企业性质不同,采销渠道、产品成本和售价不一,并非不正当竞争,是市场形成。相关保密协议已失效,捷迅厂亦无支付保密费用。某主要客户面对全球供应商,业内都知道,外国公司包括某主要客户可通过网络或外贸公司联系生产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