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公司签欠条后意外身亡 法院判定公司支付欠款

12.02.2015  12:33

  梅州网讯  员工代表公司与客户签了欠条后不幸意外身亡,欠条还算不算数?日前,这起经济纠纷案件经梅州两级法院审理后,判定公司该承担责任。

  原来,郑某在大埔县茶阳镇的街道经营了10多年的饲料生意。几年前,大埔某良种猪繁育公司管理人员林某代表公司前来店里购买饲料,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之间的交易增多,林某逐渐出现赊账的行为。因为是熟人,且林某平时结款及时,为了长期生意郑某同意其赊账。至2013年3月10日,林某已结欠郑某饲料款56420元,但尚欠郑某4万元。同年5月14日,林某在管理猪场时不幸触电身亡。此后,郑某虽多次催讨,但该公司老板刘某一直未还款。于是,郑某一纸诉状将大埔某良种猪繁育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郑某出示了27张平时由林某向其购买饲料的交易账单和林某签立的累计送货结算欠条。郑某认为,林某为了公司利益向其购买饲料,且所购饲料也是用于公司生产所用,故4万元货款应当由公司支付。对于郑某的诉讼请求,被告方说,管理员林某所欠不一定就是饲料款,可能是林某私自与郑某发生的借贷关系,因而,郑某索要饲料款纯属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借机索取他人钱财。如果郑某坚持诉讼,被告将要求郑某赔偿对其企业诚信所造成的损害,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去年9月,大埔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没有签立书面买卖合同,但原告提供的19张送货单和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林某签名出具的“欠条”形成了证据链,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4万元欠款,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梅州中院。近日,梅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杨善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