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公司约满拒不离场,业主还要交管理费吗?法官这样说

16.09.2022  16:05

大洋网讯 如果物管公司与业主的合约到期,但是,物业公司拒不离场依然正常提供服务,那么约满后,业主还需要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物业管理费吗?今日,一起听听广州越秀法院法官释法答疑。

很多小区都会聘请物业公司负责维护日常管理,但是合同到期后,物业公司拒不退场,在此期间,物业公司也确实为业主提供了服务,这样的情况下,业主还需要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物业管理费吗?

越秀法院民庭法官黄丽蓉告诉记者,该院就审理过类似的案件,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以后,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并向旧的物业管理公司发出了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退场。然而,物业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拒不退场,在业委会通知退场的期限届满后又过了三个月才实际退场。后来,旧的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支付这三个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

黄丽蓉指出,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是比较常见的。对于这类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物业服务公司拒不退场,拒不移交物业管理服务资料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因此,法院依法驳回了这个物业公司的这一项诉讼请求。

这样的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引导物业公司重视业主的合法权益,推动他们积极履行合同解除后的交场义务,有助于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依据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拒绝退出,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如因原物业公司拒不退场造成业主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为此,物业服务行业应对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充分关注,以提高服务质量、完善协商机制等方式争取业主的信任和支持。“合则聚,不合则散”,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应当妥善地处理交接事宜,避免无谓的纠纷。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梁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