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条例禁跳广场舞等再征民意 意见28日前反映

04.11.2014  10:37
■“消声客”以送“无声调频耳机”的方式,推广无声的广场。新快报记者 郗慧晶/摄(资料图片)

  早上8时前禁跳广场舞曾是市民讨论焦点

  ■新快报记者 占文平

  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昨日发布通告,即日起,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意见和建议,时间截止11月28日。

  《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简称条例二审稿)上月底刚刚经过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拟于12月下旬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较此前的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对公园噪声治理措施做了较大调整(详见10月29日新快报A12版),包括:明确噪声限值不搞全市“一刀切”,改而按国家声环境功能区分类的规定,执行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禁止在距离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50米以内的区域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公园噪声限时时段由之前的每日12时至14时和22时至次日7时,调整为每日13时至15时和22时至次日8时。其中,早上8时前禁跳广场舞曾引发市民激烈讨论。

  此外,在公园设施配套方面,条例二审稿新增规定,除儿童公园和游乐公园外,其他公园禁止新设大型游乐设施。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禁止设置游乐设施。同时,政府管理的公园内如果已有会所、酒吧等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商业服务设施,整改期限由原来的5年压缩至3年。

  ■意见反馈

  1.通过广州人大网(http://www.rd.gz.cn)页面右侧“意见征集”;

  2.发送电子邮件至 [email protected] ;

  3.登录“广州人大立法”官方微博发表意见或评论;

  4.写信至市人大法制委(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 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510030);

  5.传真至020-83232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