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告赢公安局:我没精神病他们非让吃药扎针

23.05.2014  00:32

  新华网郑州5月22日电(记者李丽静)“这些年,我为打这场官司,一直在维权,很累。现在官司终于打赢了,我想歇口气,再考虑今后怎么办。”5月22日,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在郑州见到了刚刚打赢二审官司的河南省周口市农妇吴春霞。2008年,她被当地公安机关当成精神病人送往精神病院整整132天,接受各种药物治疗。

   离奇的“被精神病

  吴春霞是周口市川汇区小桥街办事处高庄社区的一名普通妇女,生于1974年。高中毕业不久,她同前夫李某结婚,并于2000年生下一子。后因夫妻关系不和,丈夫把她赶出家门,不允许她看望孩子。吴春霞为了成功返家看望孩子,多次找村委会、妇联等单位帮忙,也到各级政府机关上访,或报警求助,被当地视为“维稳对象”。

  后来,丈夫家要拆迁,为了不给吴春霞拆迁补偿,提起离婚诉讼。2008年7月16日,她的离婚案开庭。吴春霞称,在开庭过程中,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蔬菜乡派出所的民警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冲进法庭将其带走并拘留10日。后获悉,公安机关此举的理由是:当年4月28日,吴春霞到北京进行非正常上访。而吴春霞否认了这一说法。

  在拘留即将结束的前一日,即2008年7月25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以吴春霞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一年。当日,吴春霞的嫂子王霞到蔬菜乡派出所询问情况,该派出所指导员张保全告诉她,如果想让吴春霞早点出来,可以先以吴春霞患有精神病为由送到医院治疗,然后从医院把她放出来。当天,王霞按照张保全的建议写了一份申请,内容为“我叫王霞,与吴春霞婆嫂关系,由于吴春霞身体不好,(精神病)特申请对其到精神病院看病治疗,暂缓执行劳教。”7月26日,王霞与公安局的民警、小桥街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一道,将吴春霞送到了精神病院。

  住院期间,吴春霞多次向医生反映自己无病,但医生并不认可吴春霞的说法。此后,吴春霞被迫在这里接受了口服利培酮、阿立哌唑片以及电针等治疗。“这些治疗给我的身体带来极大的损伤。”吴春霞告诉记者,“我吃药一个多月后,停经了。我告诉医生,我不能再这样吃药了。”但医生说,可以给她换药。但如果不吃药,就要将她捆绑在床上。

  “因为在医院关的时间太长了,我感觉自己再也没有机会出来了,我产生了自杀的念头。”一天,同病室的一个病人用一面小镜子照脸,吴春霞说借过来看看,随后便把镜子摔在地上,捡起碎片企图自杀,后被看护人员发现并及时制止,并报告了院方。“后来医院怕我死在他们那里不好交待,决定让我出院。

  2008年12月5日,吴春霞被王霞、蔬菜乡派出所的民警和小桥街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接回了周口市。小桥办事处支付了她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共计14758.7元。

  “公安局的人为什么抓你呢?”记者问。

  “派人抓我的是蔬菜乡派出所的一位领导。这位领导是我案件的主办人、负责人和询问人。他父亲和我公公是干兄弟。他这样做,实际是受我丈夫家人所托。而且,从我被抓的第一天,到我从医院放出来的最后一天,公安局没有给我任何手续。包括骗王霞把我送到精神病院,都是想置我于死地。

   艰难的维权路

  出院后,吴春霞决心为“被精神病”讨个说法。

  她多次赴省赴京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周口市中院认定,仅2009年至2012年,她用于维权支付在打印、邮寄、住宿、餐饮、交通等各方面的费用共计35793.5元。

  2009年6月8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根据吴春霞当年5月18日提出复查申请,撤销前一年对吴春霞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

  2009年10月,吴春霞向川汇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前一年公安机关做出的对其拘留1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但一直被拒绝受理。她起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院指定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2011年3月23日,沈丘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2008年7月16日对吴春霞做出行政拘留10天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是,2008年4月28日吴春霞在北京非法上访。但吴春霞非访的行为如何,没有描述。证据是传来证据,无直接证据,且不能形成证据链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事实不清,主证据不足,判撤销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吴春霞胜诉。

  随后,吴春霞又将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小桥街办事处告上法庭。2011年,沈丘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吴春霞胜诉。随后,该案上诉。2012年6月,周口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小桥街办事处侵犯吴春霞人格权和身体健康权,赔偿14.53万元。

  2012年10月9日,吴春霞又将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沙南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公安局将她强送精神病院的行为违法。

  2013年5月6日,一审法院——周口市中院判决第六分局参与将吴春霞送往精神病院的行为存在过错,认定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同年5月17日,第六分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院。2013年7月18日下午,省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这起案件是2013年5月17日上诉的,6月19日案卷送到省高院,6月19日到审判庭。按照相关规定,二审案件应该两个月审结。有特殊情况经最高院批准,可以延期2个月。所以,我这个案件,最晚应该2013年10月19日出判决。但判决书一直没有下来。此后,我去过最高法,最高检和全国人大,反映该案严重超出审判时限,久拖不判的问题。

   我对胜诉充满了信心!

  2014年5月20日16时许,吴春霞接到了省高院二审法官的电话,通知她到法院去领判决书。

  吴春霞说:“这个判决书我等了10个月,这次等待的时间最长,最终还是胜诉了,这份判决书比以往任何一份判决书的分量都沉重。

  河南省高院的二审判决认为,综合目前证据,当时吴春霞处于劳动教养期间,只有公安机关认为吴春霞患有精神病,她才有可能暂时脱离教养场所被送往精神病院。所以第六分局主张未实施送医的行为不能成立。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精神病院,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充分,因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当确认违法。驳回第六分局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早在去年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天,吴春霞就告诉当地媒体记者,她“对胜诉很有把握”。今年胜诉后,吴春霞再次向新华社“中国网事”记者表示了自己的这种信心。她说,自己的信心基于两点:“第一,一个人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政府只能责令其监护人做出是否送往精神病院的决定。而王霞不是我的监护人。二,不管是公安机关还是医院,在把我送往精神病院之前,都应该对我是否患有精神病做出鉴定,但这些,他们都没做。

  已经40岁的吴春霞至今单身。她说,在被关押在精神病院期间,她的离婚案件审结,法院在判离的同时,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要求夫家补偿她8万余元的拆迁安置费。“我离开精神病院之后,法院把这份判决书给了我。如果没有那次在离婚案开庭时被公安局当庭带走拘留,没有后来的‘被精神病’,也许,我已经在离婚后开始了新生活。但现在,一切都变了。这么多年,我一直在为此事奔波,不断地打官司告状,四处上访,为了赢取公平、正义,没有了正常人的生活。

  吴春霞至今没有正式工作,有时给外甥帮忙挣点钱。“我现在刚拿到判决书,暂时还没什么想法,等我回去咨询律师后再做打算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