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寓坍塌,这种情况下房贷要不要继续还?

30.08.2019  02:34

8月28日上午,深圳市罗湖区船步街和平新居71栋靠西面一栋居民楼发生楼体倾斜倒塌。情况通报称:根据专家组现场研判,初步认为该建筑采用沉管灌注桩基础,属于摩擦桩型,且建筑下方有暗渠,由于房屋基底土层较差,在暗渠水流常年作用下造成桩周水土流失和桩身腐蚀,最终造成桩基础发生脆性破坏,导致楼体局部倾斜下沉。善后处置仍在进行中。

遇到这类情况,房贷要不要继续还?

另外,据媒体报道,当地聚集了不少房地产中介人士,甚至有房地产中介人士身挂宣传牌,收购同小区二手房;网上有坍塌楼盘房源挂出。有中介声称,坍塌房源和周边房源已经出现涨价趋势,部分涨幅在5万-10万。为何要“抢买”坍塌的房子?买到有何风险?

房贷要继续还,但业主可主张赔偿

广东知章律师事务所王美舟律师在接受南方+采访时表示,房屋坍塌,业主应当向开发商主张赔偿,但应偿还银行贷款;也可以选择不解除贷款合同,继续还款。

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还房贷?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也就是说,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房贷还是必须要继续还的。若想不还房贷,必须先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继而解除贷款合同。

因为房屋质量问题造成房屋坍塌,业主购买房屋居住的目的不能实现,可以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解除贷款合同,依据第25条处理贷款合同解除后问题的处理。

此外,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首期款及其利息、已经偿还的贷款本息、房屋上涨的损失等,开发商负责偿还剩余贷款本息。

交易此类房产,买卖双方均有风险 

深圳该公寓坍塌后,即有中介到现场收购房源,并将其挂上网络作为二手房源出售;房价甚至涨了。一网站信息显示,公寓坍塌前88平方米的物业价格在350万元左右,即约39773元/平方米,坍塌后现总价提至450万元,即约51136元/平方米,每平方米约涨价11363元。

为何房子塌了,房价却涨了?原来,这座老旧公寓因为坍塌被认为“即将拆迁”,冲着拆迁补偿和新房涨价的预期,塌楼也坐地起价了。

这样的房子能不能买?对此,王美舟律师表示,房屋能否真的领取拆迁补偿款,买房的人应当去当地房管部门核实一下。应当注意,这类房产交易,买卖双方均有不小的风险。

对于购房者来说,拆迁只是预期,实际进入流程的周期还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一旦拆迁周期拉长,“抢买”的回报未必能达到预期。

那么,“抢买”的新业主,在回报达不到预期的情况下,能不能以“购买房屋居住的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退房退款呢?

对此,王美舟律师表示,这种情形下的房产交易,可视为房屋已经不存在了,就是转让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就是买卖合同的权利,法律上称为债权;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就是合同转让。如果合同转让征得开发商同意,新业主就是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新的当事人,按照该合同约定处理,之后也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如果开发商不同意,该转让合同无效,新业主可以要求原业主退还房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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