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红黑榜”需配严格问责机制
■堂吉伟德
日前,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也称“水十条”)提出,将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机制,有效落实地方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治污责任。每年公布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并公布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对于上“黑榜”的城市,若整改后仍不达标,将取消荣誉称号评选资格。
公布水环境状况“红黑榜”,意味着成绩的示众与问题的揭露,并因此营造外部监督氛围,对被公布地方来说,显然会面临很大的舆论压力,承受同别人对比时的心理落差,从而促进污染问题的解决。
有黑就有红,关键在于被公布者如何看待。若是仅仅停留在道德耻感之上,显然很难从根本上达到效果,久而久之也会因为审丑疲态而使效用打折。因而,水环境状况“红黑榜”只能成为一种辅助手段,或者说是信息公开的一种表现形式,却不能成为路径依赖,或者反向行之处于主体地位。唯有配以更为严格的问责机制,辅以刚性的促进手段才能成为良法。一方面要大张旗鼓地表扬先进,另一方面又要毫不留情地惩戒后进,地方主政者才会对“红黑榜”心生敬畏,从而把心思和功夫真正放在对环境的治理之上。
就现实层面来说,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生态持续好转,并不缺乏完善而具体的制度安排。不过,徒法无以自行。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既有的法律设计和制度安排,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对权力行为的限制,还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而这就要求,“红黑榜”不能仅是公布了事,还应补强“黑榜”所带来的一系列惩戒手段。除了取消荣誉称号评选资格,对此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的直接和间接责任者,还应当为此承担行政、经济等方面的综合代价。比如可以对相关人员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其晋级晋职的资格、调离岗位,或者降级使用等等。唯有将环保责任与其前途命运结合起来,环境保护才不会沦为空洞的口号。
对权力的约束和鞭策,既离不开道德的力量,更离不开法治的作用。其实,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本质,还是一个如何“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命题。从已有经验来看,其根本出路还在于要依靠法治的力量,在实现依法治国的同时,优先实现依法行政。简单来说,就是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依法依规进行严惩,不因人为因素而打折,也不因客观理由而放纵,做到“按制度管人管事”的基本公平,“法律为准绳”成为一种常态之后,权力才会得到约束,环境保护方能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