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制度不能让低收入者“吃亏”
最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深入,公积金被作为调控工具反复运用,房价稍有下跌就放宽可贷额度,房价涨得过快又收紧可贷额度,这也使得公积金很难起到帮助低收入者购房的作用了。
目前,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主要群体和通过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群体出现分化。据报道,在广东、上海等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到六成左右,但是在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中,低收入群体仅占到三成左右。与之对应的情况则是,中等收入群体在缴存公积金职工中占比比较低,而在使用公积金贷款的群体中又占比最高。
住房公积金制度,本是为了帮助低收入者购房所设立。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时,职工单位不再负责向职工分配住房,而是由职工自己出一点,单位补贴一点,逐月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在购房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从这一性质可以看出,公积金是类似于互助性质的一种基金,只是它的用途规定为购买住房。当时各地房价不高,职工申请一笔公积金可以解决购房费用的大半,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又低于银行商业房贷,因此购房者对此普遍抱有欢迎态度。对于低收入者来说,住房公积金对他们购房的帮助作用十分明显。
但是,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公积金的这种作用越来越薄弱。低收入者在购房中对公积金贷款的依赖大于高收入者,为了能够帮助他们,很多地方曾经不断提高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但一方面,公积金管理部门事实上无法准确区分贷款者的收入状况,另一方面,公积金提高贷款额度也是有限的,随着调控力度的加强,在很多城市提高首付比例后,公积金贷款额度有时用于首付都已不够。面对这种困难,很多低收入者只能放弃购房计划,高收入者为了满足购房,虽然也需要更多申请商业房贷或动用自有资金,但总的来说还能应付。这样一来,住房公积金就越来越明显地让高收入者分享,而低收入者缴存的公积金,则反而成为对高收入者的利益输送了。住建部等发布的《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2015年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9.81%,中高收入群体占50.19%。公积金贷款情况则是,低收入群体占36.61%,中高收入群体占63.39%。
住房公积金出现的这种趋势,已经离这项制度设立的本意越来越远,也招来了低收入者越来越多的意见。但是,要想在短期内改变这一状况却有很大困难。最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深入,公积金被作为调控工具反复运用,房价稍有下跌就放宽可贷额度,房价涨得过快又收紧可贷额度,这也使得公积金很难起到帮助低收入者购房的作用了。鉴于目前这种状况,政府应该开通多种途径,使低收入者能够尽可能地减轻购房负担。比如,在目前公积金贷款趋于收紧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可以考虑设置一定的标准,让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者申请商业房贷,银行按公积金贷款利率向借贷者收取利息,由政府财政向银行补足两者之间的利差。通过这样的政策创新,低收入者仍然能够享受到足够的公积金贷款红利,减低购房压力。
对于低收入者来说,他们即使在职时未购房,其缴存的公积金确实变相支持了高收入者购房,但他们对自己缴存的公积金仍有权利,在退休时可以将资金全额取出。但是,目前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们支付的都只是等同于银行活期储蓄的利率,而其收取的公积金贷款利率则要高得多,公积金管理中心事实上在赚低收入者的钱。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客观上造成了一部分人对缴存公积金的抵触。为改变这种状况,可以考虑在职工退休领回缴存公积金时,对在职时从未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这部分职工按银行定期储蓄利率支付利息,这样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保障低收入者利益的目的。
本报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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