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制度正式实施,原自愿缴存政策可衔接
大洋网讯 11月27日,记者从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广州公积金中心)获悉,《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于11月26日正式实施。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之一,广州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原自愿缴存人可适用灵活就业缴存政策,相比于自愿缴存政策,提取条件放宽,贷款条件有变化。
缴存额只设下限不设上限
根据《管理办法》,在广州年满16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签订缴存协议缴存住房公积金。
广州公积金中心介绍,灵活就业人员、台港澳人员及具有居留权的外国人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广州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灵活、退出自由。缴存额自行按月申报,且可以随时调整缴存额,只设下限不设上限(缴存基数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0%),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本身需求灵活决定缴存金额。灵活就业人员可随时退出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提取住房公积金,进出更加灵活。
据悉,由于《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规定了台港澳人员及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可自愿缴存公积金,从政策的延续性考虑,本《管理办法》也将台港澳人员及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纳入缴存范围。
贷款方面,《管理办法》按资金平衡的要求制定了有别于在职职工的可贷额度公式及贷款条件,并将《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整合到《管理办法》中,使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时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贷款条件。按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最高贷款额度与强制缴存职工一致。
提取条件放宽贷款条件有变化
据悉,《管理办法》与广州现行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政策相比有几项变化。一是增加了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支持政策,即: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享受与强制缴存职工同等的个人所得税减免、保障性住房、积分入户等公共服务政策,及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还房租等便利措施。
二是放宽了提取条件,现行政策下自愿缴存人封存后需等待半年才能提取,新政策下封存后即可销户提取,无需等待半年。
三是更改了贷款条件。从缴存权利与贷款义务对等及资金平衡的角度考虑,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只能购买首套房,且只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1次,贷款前的最小参与缴存时间为24个月。贷款额度公式不与年龄挂钩,而是以缴存人的缴存贡献得出,按照公积金账户日均缴存余额与缴存时间对应的存贷系数的乘积计算。可贷额度公式:可贷额度=日均缴存余额×8×缴存系数;
缴存累计满24个月未满36个月,缴存系数为1;
缴存累计满36个月未满60个月,缴存系数为1.5;
缴存累计满60个月的,缴存系数为2.5;(公式中日均缴存余额为最后一次缴存前60个月的日均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未满60个月的,按实际缴存时间分别计算。缴存系数可结合本市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变化动态调整。)
不过,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仍较商业贷款优惠。广州公积金中心指,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满足相应贷款条件后,购买商品房及共有产权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贷款50万元,期限30年为例计算,相比商业贷款可节省26万元,大大减轻还款压力,助推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
另外,《管理办法》明确灵活就业缴存资金与强制缴存资金统一管理。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可通过发放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补充资金流动性。
原自愿缴存人可适用灵活就业缴存政策
广州公积金中心指,《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开户的自愿缴存人员,在《广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有效期内(2022年10月31日前),可以按原规定缴存及使用住房公积金,也可按原来的贷款规定进行贷款,自愿缴存人的贷款条件及贷款额度公式均沿用现行规定。2022年11月1日后,仍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例如借款申请人A在2018年3月设立自愿缴存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2022年3月申请贷款,则其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日均缴存余额×8+月均缴存额×至退休年龄的月数;如果A在2023年3月申请贷款,则其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日均缴存余额×8 ×2.5(缴存累计满60个月的,缴存系数为2.5)。
链接:一、相关问题解答
(一)灵活就业人员在国内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转移到广州?
答:可以。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满半年的,可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日均账户余额如何计算?
答:日均账户余额=每日账户余额之和/缴存日数。
(三)有已结清的商业贷款记录并且家庭名下无房的灵活就业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贷款?
答:可以,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执行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与单位在职职工一并申请贷款吗?
答:可以。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在职职工可一并申请贷款,合并计算其贷款额度。
(五)从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缴存时间可否连续计算?
答:可以,但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需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至少连续缴存六个月。例如A职工在单位缴存12个月,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后,由于与单位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所以只需再缴存12个月即可贷款。职工B在单位缴存了30个月,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虽然与单位时的缴存时间合并计算后已经满足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前至少缴存24个月的要求,但仍需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6个月方可贷款。
二、广州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及使用指南: http://gjj.gz.gov.cn/gkmlpt/content/7/7935/post_7935240.html#1068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何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