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可用于农村建房使用

23.06.2014  11:18


宋武杰 绘

  本报讯  (记者秦秋霖)6月20日,市民沈先生向本报“民生”栏目反映,称自己的1万元住房公积金想取出来进行农村建房使用,却发现困难重重,希望相关部门能简化手续。

  “我有26年工龄了,交了多年的公积金,目前已有1万元,现在想提取出来用于农村建房使用却发现并不是那么简单。”在平远八尺某学校任职的沈老师告诉记者,虽然自己积累不够首付去县城买房,但在农村重建房屋成本比买房低得多,离单位也近。近期,他发现自己农村的老房面临倒塌,便先重建了一层两间的房子。然而,沈老师经过咨询却发现提取住房公积金要办的手续很多,其中有一项工程预算书就让他绞尽脑汁。“大概得花1万元才能办到,费用太高了!”他告诉记者,据他咨询了解,这项工程预算书要经过设计单位,邀请规划局、地质勘查部门、工程公司、财政局等共同出示。

  农村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真的如此麻烦?对此,记者咨询了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远经办业务分理处。“只要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求的市民,按照政策交齐有关程序规定的资料,我们都会帮其办理。”该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平远市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村建房使用的也有不少人。至于沈老师提到的工程预算书一事,该负责人表示,办理此项预算书并不像其说的那么难,只要让私人承包商帮忙出示建房所需的钢筋、沙石、水泥等清单即可。

  那么,像沈老师一样需自建住房的市民到底需缴交哪些资料才能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呢?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08]2号)中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目前,我市建造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应提供如下材料:1、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国土部门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3、建设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建筑许可证(一年内);4、工程预算书、购买材料发票(预算额30%以上);5、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未婚证、离婚证);6、银行打印盖章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单。

  此外,该中心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市民装修自住住房不在提取住房公积金范畴。目前,我市各县(市、区)公积金提取业务均依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实施意见》(梅市府办[2008]2号)中的《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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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暂未开展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业务

  本报讯  (记者秦秋霖)家庭成员若患重大疾病,如心脏病、白血病、尿毒症等,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使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目前,我市暂未开展职工或家庭成员发生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在我市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5)出境定居的;(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7)家庭租赁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收入30%的;(8)因单位破产、转制等原因已下岗并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符合女性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性满45周岁(含45周岁)或连续工龄满25年以上的;(9)直系亲属户口在外地,本人在梅州挂职的干部,异地购房的;(10)非本市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11)职工调离本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