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深圳公积金和年金缴存基数上限提至20259元

01.07.2016  02:13

    根据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1034元的数据,深圳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将依此调高,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即纳税人7月份实际取得的所得,在8月份申报时适用。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调高至243102元

    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相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据此,深圳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提高至243102元,较去年上调25149元。

    因此,纳税人在取得上述标准范围内的离职补偿,将能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优惠。但对于超过的部分,仍需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和年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提高至20259元

    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这也就是说,单位和个人在缴存公积金以及个人缴存年金缴费的时候,其用于计算的工资基数不能超过201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753元的3倍,即20259元。

    因此,若按照最高缴费基数和最高缴存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和年金的最高扣除限额分别为2431.08元、810.36元,较上年提高了251.48元和83.86元。而对于单位或纳税人超过比例或标准缴存的,需将超过部分,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醒: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重复扣除

    深圳市地税局特别提醒,单位缴存的公积金也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范畴,但一些纳税人误以为只有工资单收入才是工薪所得,由于这部分公积金一般未列入工资单,如果在计税时又就工资单收入扣除了这部分公积金,则视为重复扣除,存在税务风险。

    记者/谭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