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异地互认可贷第二次 穗版“新规”或将再调整
央版住房公积金“新规”亮相,支持二次使用公积金
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降低公积金门槛,包括取消数项收费,只要连缴6个月就能申请贷款,实行异地互认等,而最重要的是表态支持二次使用公积金!
羊城晚报记者 赵燕华
该通知与上周末审议通过的广州“最严公积金”新政似乎有多处抵触:广州新政明确公积金贷过一次不能再贷,除要求连续正常缴纳公积金6个月公积金外,还要求本地人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含)以上,非本市户籍累计缴存公积金三年(含);广州目前虽然已与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东莞、肇庆等8座城市实现公积金互贷,但前提是满足购房所在城市的购房及贷款政策。
业内人士指出,《通知》下发后,广州的公积金政策恐要再调。但问题是,巧妇难为无米炊啊!
广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应称,目前还没看到三部门印发的这份正式文件,待下来后将认真研究,会对刚审议通过的公积金新政重新核对,如果其中有抵触的地方,会坚决执行中央对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调整。
公积金中心表示,广州前几年曾进行过异地互认的探索,如由广东省住建厅统筹、广州公积金中心负责协调,与佛山等8座城市签订异地互贷协议,但未形成机制,待中央文件下来后再研究落实。
“这个文件应该是希望能达到全国任何一个城市都能互认,这在公积金中心系统应该不难做到。”满堂红研究部高级经理周峰指出,只要各城市的公积金管理系统是联网的,对于特定的准买家,可以在大城市缴存公积金,再前往中小城市使用公积金购房,在购房成本上是可以得到有效节省的。问题是,周边城市的公积金能否运用到广州的市场,被购房者所用,决定权在广州的公积金中心。
[三大冲突]
二套房能否公积金贷款?
记者发现,央版公积金新政与穗版“最严公积金”新政存在三大冲突。
冲突1
可贷二次VS只贷一次
《通知》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而在广州,10月11日刚通过最严新政,其中明确公积金不能贷两次。公积金中心表示,由于贷款有限,如果允许多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实际是剥夺了排于其后的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买家的权利。
冲突2
连缴半年VS累缴两年
据住建部等发布的联合通知,职工只需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缴存时间还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但根据广州公积金新政,则除要求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公积金外,还要求本地人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含)以上,非本市户籍累计缴存公积金三年(含)。
冲突3
异地互认VS符合政策
《通知》要求,推进公积金异地使用,实现异地互认、转移接续。今后,在工作地缴存的公积金,可用于异地购房贷款。
2009年,广州曾与佛山、珠海、惠州、江门、中山、东莞、肇庆签订协议,这8座城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其中任一城市购买住房时,皆可凭借一些必要的资料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去年5月,原协议到期,目前8城仍默认执行并等待省厅牵头重签。而中央这一通知的下发,必然会推动更多的城市加入到公积金互认互贷的队伍中来。
不过,虽然这8座城市实现公积金互贷,前提是满足购房所在城市的购房及贷款政策。比如,在佛山缴纳公积金,想在广州买房,按照目前公积金政策,外地户籍需满足三年社保+连缴12个月公积金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