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积金贷款办法征求意见稿 取消出具收入证明

25.08.2014  11:52

   东莞时间网讯 新版《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日前出炉征意见(详见本报8月23日A04版),引起多方强烈关注。记者多方采访业界资深人士,为您解读《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变化。

  分析人士认为,新修订办法更加突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精神的回归,因此,新办法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新办法还制订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计算公式,通过其中的缴存时间系数和可贷额度与账户余额挂钩的做法,鼓励职工长期持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对申请贷款后恶意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保留收回贷款的权利。

  此外,新修订办法对贷款的整个流程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规定。其中,核实还款能力的时候,采用核实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家庭收入,因此第十二条取消了暂行办法要求提供的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防止证明作假,并促使贷款与缴存更加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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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办法主要变化

  1.增加对第三方机构的规定

  第五条明确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代理机构、评估公司等合作单位应签订协议并按协议承担各自办理贷款相关业务的风险,支持中心就评估、担保、代理等相关业务收取风险保证金。

  2.增加了异地贷款对象内容

  目前我市与珠三角除深圳外的八个城市支持互贷,第七条定义贷款对象时,将缴存职工从东莞拓展到“或经公积金中心确认的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为异地贷款的实行增加了弹性。

  3.修订了借款人条件

  其一,考虑到外籍人士不属于我市公积金强制性缴存对象,并且其个人信用状况、资产状况难以核查,贷前核查和贷后管理都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贷款风险较大,贷款发放应该放到应缴职工身上,因此第八条将借款人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二,从我市人员流动性大、缴存覆盖面不广的实际出发,将借款人缴存公积金的要求适当放宽,第八条“因单位原因中断缴存的……且已办理补缴”也可以申请贷款。其三,增加了对借款人信用状况的要求,并明确信用标准由中心确定。其四,用保证担保替代了质押担保,但不取消质押等担保形式,目的是为了与目前实际操作相符。

  4.首次设定可贷额度计算公式

  第九条作出以下规定:其一,设定了最低、最高限额。其二,额度的计算综合考虑了房贷比、供收比、缴存贡献、资金占用、还贷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并首次设定了可贷额度的计算公式,使可贷额度与个人账户余额挂钩,增加了缴存时间系数、收入调节系数和流动性调节系数,希望达到贷款控高保低和资金的可持续使用。

  5.取消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其一,核实还款能力时,采用核实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家庭收入,因此第十二条取消了暂行办法要求提供的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防止证明作假,并促使贷款与缴存更加密切相关。其二,由于增加了核实征信以及可能需要的评估、保证等业务和环节,因此要求提供相应的授权书或资料。

  6.增加了贷款预申请的规定

  尽管多年来我市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十分稳健,但其他城市已经出现的资金使用率和个贷率异常飙升,贷款需要轮候,为了一旦出现类似情况时,有相应的机制作保障,因此第十四条增加了预申请的规定。

  7.增加了评估、保证的规定

  对二手房、部分出证超过一定期限的确权房中心要求评估,同时为了加快贷款发放时间,中心引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这些都是为了防范贷款风险的做法,因此,第五章“评估和担保”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

  8.增加了贷后管理的独立章节

  主要变化有:其一,第二十一条“贷款资产的具体处置可由公积金中心委托专业机构实施”;其二,第二十三条“借款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公积金中心监制”;其三,第二十七条“受委托银行应加强逾期贷款管理,做好逾期贷款催收工作”;其四,第二十八条“公积金中心……可在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内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和罚息……申报呆账核销”;其五,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增加了贷款档案管理和对受委托银行考核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