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公证被侵权 劲霸男装为何还败诉?

27.04.2016  12:18

CFP 图

东莞时间网讯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最受媒体关注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据了解,经过广泛地讨论,结合各案例在司法公正和保护创新方面的示范意义,最终评选出李某荣假冒注册商标案、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杨某明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等十个案例为“东莞市2015年最受媒体关注十大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1

夫妻代加工假冒鸡粉

获利后又自行制假 

判刑

李金荣、李惠琴是一对夫妻,两人自2013年2月份起帮陈某通(另案处理)加工假冒“厨邦”牌和“家乐”牌鸡粉并从中收取加工费获利。李金荣、李惠琴共加工假冒“厨邦”牌和“家乐”牌鸡粉超过16000件(每件6罐鸡粉),每件收取加工费4至5元,加工费60000多元(上述假冒“厨邦”牌和“家乐”牌鸡粉成品共价值约200多万元)。

为了获取更大利益,2014年5月,李金荣、李惠琴自行承租两间仓库加工假冒“厨邦”牌和“家乐”牌鸡粉。2014年5月20日,公安机关接举报后到场查获用于生产假冒“厨邦”牌和“家乐”牌鸡粉的原材料及作案工具一批,缴获假冒的成品“厨邦”牌鸡粉和“家乐”牌鸡粉(经物价部门鉴定,缴获的假冒“厨邦”牌和“家乐”牌鸡粉成品共价值1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李金荣、李惠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和5万元。

推荐理由:

本案侵权商标为知名品牌“厨邦”牌和“家乐”牌鸡粉,李金荣、李惠琴先是受雇于他人从事加工假冒鸡粉活动,后承租两间仓库自行从事加工假冒“厨邦”牌和“家乐”牌鸡粉活动,涉案金额高达200余万元。

案例2

劲霸男装告商场经营者侵权

但公证过程有重大矛盾

驳回

劲霸男装股份有限公司是第6786252、6786249号商标的商标权人。2014年6月19日,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江门市江海公证处对其购买货品行为的过程进行公证。当日,该公证处公证员随同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樟木头金洋综合市场的“中源购物广场”,在公证员监督下,该委托代理人以普通顾客身份购买了两个劲霸牌钱包并支付购物款项,该百货商场员工开出了《票据》两张。随后,公证员把《票据》以及钱包带回公证处作为证据封存,后再交由该委托代理人保存。

2015年1月16日,劲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商场经营者杨某明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全部侵权产品,并由杨某明赔偿劲霸公司 经济 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元。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根据案涉公证书记载的文义理解,证物封存时间与证物交付劲霸公司的时间均为2014年6月19日。但案涉封存证物的封条记载的证物封存日期为2014年6月25日,公证员出庭接受质询时则称证物交付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此外,案涉公证书所附现场工作记录的落款时间原为2014年6月19日,后公证机构更正为2014年8月29日。综上,关于证物封存时间与证物交付时间,公证书中的记载与公证过程中的其他证据相互矛盾,公证书所附的现场工作记录落款时间亦存在瑕疵,法院认为,劲霸公司指控杨某明侵犯其商标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推荐理由:

公证证明具有优于其他一般证据的证明效力,这就要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且对涉及证据保全公证事项及保全步骤的记载必须准确、客观、规范。本案中,案涉公证书记载的证物封存时间、证物交付与封存证物的封条记载时间、公证员出庭接受质询的意见均不同。在公证证明存在重大矛盾之处时,证明力被推翻,故本案一、二审均驳回劲霸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另外八宗案例

1.(2015)东中法知刑终字第14号,刘某红、李某义假冒注册商标(假冒“FURLA”手袋)案。

2.(2015)东中法知刑终字第16号,李某等假冒注册商标(加工、翻新苹果、三星手机)案。

3.(2015)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42号,上诉人三星电梯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东莞市三星电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两家电梯公司对“三星”商标及企业名称之争)案。

4.(2015)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56号,上诉人东莞市朗坤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关铭祥祥商标侵权纠纷(涉案为“washi  tape”注册商标)案。

5.(2015)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53号,深圳市福王金六福世家珠宝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坑金亣富珠宝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金六福珠宝”之争纷)案。

6.(2014)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宏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款汽车行李架外观设计专利)案。

7.(2013)东二法知民初字第625号,原告维布络安舍(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凯麒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忆念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款沐浴露包装瓶设计的著作权)纠纷。

8.(2014)东三法知民初字第65号,原告东莞亲亲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多乐欣婴儿用品有限公司、广州盛源优贝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陈志强侵害商标权纠纷(“咬咬乐”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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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出知识产权保护 及犯罪预防建议

市中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有效、有力、及时预防、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对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提高全社会的创新能力,促进我市社会经济转型升级,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该负责人建议,公安经侦部门要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大要案的侦破力度,加强与工商、质监、烟草、文化执法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与配合,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形成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工作合力。打击制假售假犯罪,必须进一步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通过信息共享、案件协作等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移交,切忌“以罚代刑”。

此外,制假售假受害者大多是广大消费者,相关职能部门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他们识别和抵制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上网率,安排专门力量编印一批高质量的兼具理论研究和法治宣传于一体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精品案例选编,引导全社会树立诚信经营、保护创新、打击侵权的正确导向,为我市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