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上少句话 四姐弟争房撕破脸

22.09.2016  22:37

  本期主讲

  姜山赫律师

  北京铭泰律师所合伙人、清华大学法学院联合导师、全国律协外事委委员、公司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律协理事、首都法学法律高级人才、北京市社会领域党的建设研究会理事、朝阳区政府信访接待法律顾问团员、朝阳区律协理事、朝阳区律协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工作委员会主任;朝阳区呼家楼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关东店北街社区和关东店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

  一套不足70平方米的房产,因父母本人书写的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之间略有差异,让姐弟四人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对簿公堂。如今,二审结束了,亲情也灰飞烟灭了。

  为上诉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姜山赫律师说,老人在自书遗嘱上明确了两个子女的继承权,而公证遗嘱上却对房间的公共部分没有提及,结果被一审法院认定公共部分应属法定继承。这一点小小的疏忽,在房价飞涨的今天,使得姐弟之间的利益冲突急剧增大,最终,落败的满腔怨恨自不待言,获胜的也一样遍体鳞伤,亲人反目。

  父母立遗嘱剥夺了俩儿女继承权

  CBD附近的旧房子能值多少钱?这个数字如今每个月都在变化,而且只往一个方向变。但是在崔老先生夫妇立下遗嘱的2002年,这套小三居还根本不值多少钱。立遗嘱的时候,老人恐怕不会想到,这将在12年后,在子女之间引发一场旷日持久的夺产大战。

  2002年4月9日,崔老先生夫妇手写了一份遗嘱,同一天,又拿着它走进了公证处。两份遗嘱中牵涉的财产分配,就是这一套房子。在自书遗嘱中,遗产分配非常清晰:四个儿女,二儿子、三女儿因为已经买了房,因此明确“不分”。经常照顾两位老人的是大女儿和四女儿,分别分得了三居室中的一间和两间。然而细细看来,公证遗嘱里并无关于“二儿子、三女儿不分遗产”的提法,只是明确提到三间卧室分别分给大女儿崔艳荣和四女儿崔艳平。

  2012年,老夫妻都去世了。遗产之争也开始了。这个时间恰恰也是房价的又一轮飙涨期,这让处于黄金位置的房产价值,变得越来越让普通阶层的市民无法轻易放弃。

  2014年,得到两间卧室的老四崔艳平忽然将所有姐姐哥哥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自己得到房屋产权,而向其他人支付折价款。她在起诉书中说,姐弟之间为房屋继承发生了纠纷,多次协商不成,为尊重父母的遗愿,顺利解决遗产分配纠纷,她请求法院依法分割遗嘱中的房屋,她愿意支付折价款,但房屋产权要由她所有。

   一审认定姐弟四人共同继承房屋公共部分

  这一纸诉状,拉开了遗产争夺战的序幕。大姐崔艳荣觉得,她是最大的利益受损方。“房子本来就是父母留给我和四妹的,和二弟、三妹没有关系,而且我身患多种疾病,现在也没能力再买房……我不会搬出去。”崔艳荣在答辩中公开了部分家庭里原有的矛盾,她说,三妹当年分房时,已经从父母手中得到了相应的房屋利益,而二弟和父母关系恶劣,“他打骂虐待父母,还造成父亲晚年压缩性骨折。”她认为,无论是按照遗嘱还是法律,二弟都不应具有继承权。

  另外两位被诉子女则态度相近:要补偿款。两人说:公证遗嘱中,将三个房间分别给了大姐和四妹,这他们并无异议。不过,一套房屋,可不是只有三个卧室,还有客厅、厨房、厕所和阳台。房屋的这些组成部分,公证遗嘱中可没有提到。既然没提到,自然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由四个子女共享。“这里面应有我的四分之一份额。”

  一审开庭时,为了证明弟弟对父亲不孝,崔艳荣还出示了当年父亲骨折的诊断证明,但她的这一主张,没有得到其他弟妹的认可。法院也明确表示“不予确认”。主审法官认为,公证遗嘱未处分的遗产要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作为房屋的组成部分,厨房、厕所、客厅、阳台这些在公证遗嘱中没有出现的部分,要按照法定继承,由姐弟四人共享。为此,崔艳平可获得房屋所有权,但需向大姐支付补偿款94万余元,向另两位兄姐各支付25万余元。

  “单元房”和“筒子楼”能一样吗?

  一审判决一出,大姐崔艳荣极度不满。这一家人的纠纷已经成了该小区的一个“知名矛盾”。作为该小区的社区法律志愿者,姜山赫律师接受了崔艳荣的求助,依法代理本案二审。

  查阅了案卷,和愤愤不平的崔艳荣交谈了一番,姜山赫律师发现,公证遗嘱的公证日和自书遗嘱的书写日是同一天,当然,从效力上来看,自然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不过这里面还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是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内容出现了矛盾,肯定要以公证遗嘱为准,但是如果二者之间本来没有任何矛盾,只不过是自书遗嘱写得更详细,而公证遗嘱略粗疏一点,那么,老人自己写下的自书遗嘱并非没有效力,而应该认为是对公证遗嘱的补充,它的效力就同样应该得到法院认可。”

  为了查清当初订立遗嘱时的准确情况,姜山赫律师前往公证处,希望调取当时办理公证书时的原始档案,但被公证处拒绝。公证处表示,只有公检法机关才能调取档案,这些档案对律师是不开放的。

  “一审法院似乎是把单元房和老筒子楼的性质看做是一样的。”姜律师讲,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大量建设的筒子楼,厨房和厕所是共用的,又没有客厅,当然是以居室为独立的居住单位,而普通单元房,厨房厕所都是与居室结合在一起,它们并不独立。“从老人认真写下的自书遗嘱里可以看得很清楚,老人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房屋不分给二儿子和三女儿,比如里面在提到其中一人的时候,用很强烈的语气说‘我们这房子不给他’。只是在公证遗嘱中没有直接提及其余部分是怎样处理,按照常理,三居室的三间卧室分给了两个孩子,其余部分当然是应该由双方共用的。一审法院的判决,其实违背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公证档案证明老人真实想法

  2015年,崔艳荣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诉。由律师起草的上诉意见中说,一审法院没有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判决书作出了和老人意思完全相反的决定。“厨房厕所不是能够单独使用的部位,自然应当是房屋整体的一部分,不能独立分割和处置。老人没有单独提出厨房厕所怎么分,就是认为起居室的附属部分不需要单独做约定,而自然而然地应由公证遗嘱中提到的大女儿、四女儿共享。”

  在审理期间,三中院法官依法向公证处调取了当时的原始档案。果然,公证员在进行公证时,对两位老人进行了详细的询问,这些询问的情况全部记录在案。在提及为何要如此分配的时候,老人曾经向公证员明言:“三女儿有两套房子,不参与遗产分配。儿子也有房子,而且儿子还欠着大姐6万块钱。”这些记录,清晰地表明了老人立遗嘱时的意愿。

  因此,三中院法官认为,从公证处的笔录上看,两位老人已经确定了享有房屋产权的子女的范围。一审法院对于公证遗嘱中未提及的房屋公共部分按照法定继承的判定有不妥。这些公证遗嘱中没有处分的部分,依照房屋使用功能的属性,应由享有房屋继承权的两人所共有。

  同时,姐妹两个人都要求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双方意见对立。但是,二审法院表示,这个案子本身是遗嘱继承纠纷,并非要分割共有物,而且一套房子里住姐妹两户,也并非不可以。为此,也纠正了一审法院“由四妹向大姐补偿94万之后获得房屋产权”的判决。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三个居室按照遗嘱分配,其他公共部分由姐妹二人共同继承。

  姜山赫律师说,尽管案子获胜,但对于委托人崔艳荣来说,代价确实过于高昂了。“开庭前,所有的兄弟姐妹互不理睬,形同陌路,开庭时激烈争吵,互不相让。”姜律师说,老人订立遗嘱当然有自己的想法,不过如果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在生前向子女们明确他们的想法,那么就一定要让自己的遗嘱从形式到内容,做到无懈可击,否则老人留下的遗产,很容易惹出纷争。(本文中当事人名字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安然 J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