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成加班雇员 “自愿加班”是真爱吗?

11.12.2015  11:02

  ■ 张立美

  近日,中山大学社会科学调查中心发布的《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2015年报告》显示,从2012年到2014年,全国劳动力的工作时间总体下降,一般周工作小时数从约50小时降到约45小时。其中超过60%的加班雇员是“自愿加班”,外资合资企业加班人数比例最高,雇员平均加班时长达41.5个小时。

  这份调查数据显示,超过六成的加班员工是“自愿加班”,而非是在单位的逼迫下被迫加班,看上去与以往对加班的看法有所冲突。但是,多达六成加班员工是“自愿加班”,这真的是真爱吗?

  仔细分析一下就不难看出,“自愿加班”更多的是一种无奈的选择,是隐性被迫下的“自愿加班”。实际上只是为了直接获得经济报酬,说白了“自愿加班”的目的就是为了多拿加班费,仅此而已。究其根源,是很多企业尤其是加班最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企业给员工支付的基本工资水平太低了,往往只是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线附近徘徊。换句话说,员工如果不加班的话,每个月的收入就很低,对于一些年轻员工来说,可能不足以维持生活,更不要说谈恋爱、买房子、结婚了。在工资水平过低的情况下,逼得劳动者不得不选择加班方式增加收入,甚至抢着加班。

  再者,一些企业存在不良的企业文化,把加班作为员工对企业忠诚度、归属感的衡量标准之一,企业在员工升迁上更愿意提拔或者给加班员工机会,导致加班与不加班之间形成了不公平竞争,逼得想升迁的员工不得不跟着选择“自愿加班”,即便内心有一万个不愿意,也不敢公开表露出来。

  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说,只要是加班,不论“自愿加班”,还是被迫加班,有必要进行一定规范和制止,不能任由劳动者长时间的“自愿加班”。与此同时,还要深化社会收入水平改革,减轻企业税负,提高基本工资标准,带动员工基本工资水平的提高;营造和引导企业建立良性、健康的企业文化,改善和保障员工的工作、升迁环境,从企业文化基因上破除“自愿加班”魔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