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撞车逃逸,汽车公司也被起诉?法院:驾驶人赔8万元

18.07.2019  13:31

大洋网讯 共享汽车现已成为一些人的出行方式,作为新生事物,其与传统汽车租赁存在诸多不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共享汽车所有人与驾驶人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记者17日从番禺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日审理了一宗涉共享汽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交强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万元,驾驶人卢某赔偿原告8万余元。

驾共享汽车肇事后逃逸

2017年10月26日,被告卢某驾驶从共享汽车公司租用的小型轿车,因违反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原告王某驾驶的共享单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卢某驾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卢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被告广州市乐某某有限公司系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被告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系肇事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被告人寿财险深圳分公司系肇事车辆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事故发生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期间内。

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274336.17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寿财险深圳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仍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卢某、广州市乐某某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被告乐某某公司辩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方无过错,我方车辆交付时,驾驶人具有有效的驾驶证,我方在本案中无过错。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寿财险深圳分公司辩称:一、被告卢某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依据乐某某公司与我方签订了商业险免责条款,其中约定事故发生后无故离开事故现场的,商业险免责;二、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具体项目及数额有异议。

共享汽车所有人及驾驶人是否要担责?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归纳了如下争议焦点。

争议焦点一:商业第三者险是否免赔?

番禺法院认为,本案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作为该共享汽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且无免赔事由,对于王某的损失,应先由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范围内不计事故责任地赔偿。不足部分,由人寿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承担。现人寿财险深圳分公司抗辩免赔,提交了保险条款、投保单佐证,且根据卢某在交警部门的陈述可见事故发生后逃逸具有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人寿财险深圳分公司的免赔抗辩,法院予以采纳。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侵权人卢某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二:共享汽车所有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番禺法院认为,本案中,卢某基于租赁关系驾驶该共享汽车,且因其驾驶机动车违反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过错行为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均不足以证实乐某某公司在车辆性能及驾驶人选任上存在过错。故乐某某公司对事故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且导致事故结果发生的原因亦与乐某某公司的租赁关系无关联性,故王某请求车辆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番禺法院判决人保财险合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120000元;被告卢某赔偿原告王某82548.37元。

法官观点

共享汽车驾驶人要仔细审阅车辆保险情况

在共享汽车租赁中,车辆所有人在对车辆控制和维护、驾驶人资格和身体状况审查等方面均存在特殊性:首先,共享汽车一般无专属的停放场地,所有人对车辆的直接控制力较弱,对车辆安全性能也只能定期维护,或收到用户投诉后进行维护。其次,共享汽车仅要求出租人在线上传驾驶证件,无法审查出租人的身体状况。

不过,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应的侵权责任仍由法律规范予以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共享汽车的驾驶人仍是侵权责任人,所有人仅在其对损害结果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各位驾驶人在享受共享汽车带来的出行便利后,仍应谨记安全驾驶。

共享汽车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均已对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一定赔偿限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共享汽车驾驶人在与所有人订立租赁合同时,请仔细审阅车辆的保险情况,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履行及时报险、报警、救助的义务,防止因延误或逃避履行上述义务致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免于赔偿。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方晴 通讯员杨光宇、倪丽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