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共同购房,分手后对簿公堂!共有房产到底归谁?
大洋网讯 不少情侣都会在婚前共同购置房产,以解决婚后的住房问题。恋爱时你侬我侬,自然一切好说,然而,两人一旦分手,对于这种共同财产的分割难免产生争议。
广州一对情侣就因为一套房闹上法庭,昔日的恋人最终对簿公堂,男方要求女方支付近五成房屋折价款及利息。记者17日了解到,本案经南沙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男方全部诉求。
热恋期间共同出资购房 房产暂登记在女方名下
男子小张和女子小琪于2011年10月确认恋爱关系,2017年底,打算结婚的二人在广州南沙购买了一套总价228万元的商品住宅。
由于小张在广州没有购房资格,便由小琪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为明确双方的出资金额,二人签订了《婚前购房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由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因广州房产限购政策,暂时将房产登记在小琪名下,但房屋所有权为双方共同拥有,婚后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首期款加装修款约150万元,小张出资约110万元,小琪出资40万元,剩余的78万元房款以小琪的名义在银行办理贷款,每月贷款由二人共同偿还,各负担50%。
谁能想到,2018年初小张和小琪就因感情破裂和平分手。为了解决分手后房产的问题,双方又签订了《购房补充协议》,约定自2018年4月开始,由小琪单独偿还贷款,二人对涉案房屋产权享有的权利份额按照各自实际出资比例计算,等房屋出售后,双方按出资比例获得相应财产。
分手后男方状告前女友支付近五成房屋折价款
两份协议,白纸黑字,约定明确,那二人又何至于最终闹到法庭相见呢?
小张声称,二人签订协议是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目的是共同出资购房,如今两人已经分手,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所以应当解除两份协议。而且签订《购房补充协议》后,为解决涉案房屋分割问题,自己多次找到小琪要求分割房屋,但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推脱,自己被迫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上述两份协议并要求小琪支付49%的房屋折价款及利息。
小琪则表示,自己是同意分割涉案房屋的,但目前并没有支付房屋折价款的能力,双方也尚未达成一致意见以自己向小张支付折价款的形式分割涉案房屋。同时,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涉案房屋至今还不具备交易条件。另外,补充协议是二人分手后签订的,对于双方都有约束力。
法院判决:双方签订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小张和小琪签订的《婚前购房协议书》和《购房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是合法有效的。小张主张解除协议,必须依法享有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双方在《购房补充协议》中约定出售涉案房屋后分配房款,根据涉案《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办证时间和广州市商品房限售政策,涉案房屋尚未具备出售条件,小琪在履行涉案两份协议过程中,并未存在违约及过错情形,涉案两份协议也未约定小张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小张主张解除涉案两份协议,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理,在涉案房屋尚不具备出售条件的情况下,小张要求小琪支付房屋折价款及利息,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驳回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情侣应对共同购置大额财产提前做好安排
情侣基于结婚的目的普遍会考虑提前购房共筑爱巢,为甜蜜的爱情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但情侣关系终究有别于有法律规范保障的夫妻关系,爱情终究需要面临现实的考验。
经办法官指出,情侣关系一旦破裂,如何分割共同的购房款、处置房产份额不可避免成为情侣之间急需处理的法律难题。若双方没有妥善的协议约束,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本案中的情侣共同出资,以具备购房资格的女方名义购买期房,在分手过程中双方签署协议对双方出资额进行确认,并约定将房屋出售后按比例分配房款。但双方并未考虑到所购期房尚未办证,且依据现有政策存在两年限售期的客观现实。男方在分手后急于拿回出资款项,而女方不具备立即返还大额房款的能力,纠纷就此产生,本案纠纷产生是因双方对风险欠缺考虑所致。
情侣之间应当对共同购置的大额财产提前做好安排,对分手时财产的处置约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避免在分手时难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王君、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