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今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今起正式实施,该法明确了各政府机关、职能部门、社会服务机构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的职责及义务。反家暴法对未婚同居也特别作出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样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文/广州日报记者罗桦琳、肖桂来、章程
通讯员王飙尘、杨黛清、王柏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新法之下,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而是“人人能举报、多部门能干预”。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包括近亲属、代理人)可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及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条例还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若未依照相关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对于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同时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委会、村委会。
告诫书应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在法庭上还可以作为家庭暴力的证据。
据悉,《反家庭暴力法》最大亮点在于确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往,在一般情况下,家暴受害人在离婚过程中才能申请人身保护令;而《反家庭暴力法》在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基础上,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该法明确,当事人在遭受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以及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情况紧急时为24小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一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当事人若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亲自申请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申请。
法律还明确,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对未婚同居也特别作出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同样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遭遇家暴怎么办?
明确告诉施暴者,你的人身权利不容侵犯。尤其是对第一次施暴行为,要坚决说“不”,容忍第一次,日后就会有无数次暴力。
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情节轻微的,可以向亲友、邻里、街道、妇联组织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求助。
如果受伤,要及时拍下照片,然后去医院就诊。
情节严重的,迅速拨打“110”,索取《报警回执》,配合警察做好相关笔录,还可向派出所或指定机构提出伤情鉴定的申请。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如果情况紧急,可到亲友处暂避,或到家庭暴力庇护站寻求庇护(详情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妇联)。
经过努力,施暴者仍不改恶习,离婚不失为一种理智选择,离婚时可要求损害赔偿。
对于情况恶劣,构成轻伤或以上的,或长期遭遇家庭暴力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者虐待罪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
经济贫困的受暴者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广东省妇女热线/反家暴热线:12338
法律援助热线:12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