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

03.02.2015  23:06
      举办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是为了进一步调动各单位开展青少年体育运动训练工作的积极性,带动青少年体育的广泛开展,发现和培养更多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更好地实施奥运争光计划,促进体育事业全面和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推动体育强国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一、竞赛项目:
      游泳(游泳、跳水)、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皮划艇(静水)、自行车、击剑、足球、体操(体操、蹦床)、手球(女子)、曲棍球(女子)、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帆船(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排球、沙滩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散打)。
      二、竞赛时间和地点
2015年10月18日至27日在福建省举行。
      三、参加办法
      (一)参赛单位报名:
      1、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可自愿报名参加;
      2、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可各推荐1个所辖区县报名参加;
      3、根据2013年第十二届全运会代表团成绩榜,排名前16名(含)的省市(山东、辽宁、广东、上海、江苏、浙江、北京、黑龙江、天津、福建、湖南、河南、四川、吉林、山西、陕西),可再多选派1个单位参加。如不选派,则空出名额按成绩榜排名依次递补。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须于2014年8月31日前向国家体育总局上报参赛单位名单,逾期不再接受报名。
      5、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参加办法另定。
      (二)参赛单位报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须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各参赛单位《参赛项目报项表》(附件1)报国家体育总局。
      各参赛单位最多可以报名参加16个大项的比赛。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三)资格赛、决赛报名和报项
      各项目须通过资格赛确定决赛资格。资格赛、决赛报名和报项在赛前30天进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各项目国家队运动员占参赛单位的报名名额;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资格赛的运动员,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可以直接参加决赛。
      (四)代表团官员
      代表团正编官员(包括团长、副团长、团部官员和运动队官员)总数根据运动员总数确定。官员总数不超过运动员总数的40%(只有1名运动员的代表团,只能报1名官员),其中团部官员总数不超过官员总数的20%,不足1人的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每个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运动员4至50人的,可报副团长1人;运动员51至100人的,可报副团长2人;此后运动员每增加50人,可增报副团长1人。每个代表团最多可报5名副团长。
      代表团超编官员数量另行确定。
      (五)报到和离会
      各代表团团部人员在运动会开幕前3天报到,闭幕后1天离会。各项目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个别项目按照单项竞赛规程规定,可以提前进行赛前场地适应性训练,组委会需按照规定提前开放比赛、训练场馆提供使用。
      (六)相关费用
代表团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组委会将负担各代表团正编人员的住宿、市内交通和伙食补助等费用,各代表团须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等(具体办法另定)。
      非上述时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代表团自理。
      四、运动员资格与审查:
      (一)运动员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证明身体健康。
      3、须符合《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体竞字〔2003〕82号)和《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和第一届全国青年运动会运动员注册和代表资格确定办法》(体竞字〔2014〕11号)规定。
      4、须符合各项目参赛年龄规定(附件2)。
      (二)资格审查
      1、国家体育总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查,并采取公示等程序接受各参赛单位监督。各参赛单位可利用自查、互查和举报等形式,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核与监督。
      2、经查证属实,运动员在参赛资格确有违反规定的,单人项目取消本人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两人和两人以上项目取消全队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此外,还将根据参赛代表团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责任书及其它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进行处罚。
凡运动员(队)被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的,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递补。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运动员参赛资格另定。
      (四)特殊规定
      运动员应根据各项目国家队需要,参加奥运会资格赛、世界锦标赛或类似重大国际比赛的集训和参赛任务,否则,国家体育总局可取消其参赛资格。
      五、竞赛办法:
      (一)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并公布各项目竞赛规程。
      (二)比赛执行由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审定的竞赛规则。
      (三)比赛使用由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认定的器材。
      (四)报名参赛单位不足6个的大项(分项)将取消设项;各项目决赛报名以及决赛前技术会议上确认报名不足6名(队)的小项将取消比赛。
      (五)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分别录取12支队伍进入决赛阶段;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和垒球分别录取8支队伍进入决赛阶段。参赛队伍数量不足录取名额的,按照实际参赛队伍数量录取。其它项目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录取决赛资格。
      (六)特殊规定
      福建省可有1支队伍直接参加足球、篮球、排球项目的决赛。
      六、奖励和计分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垒球项目奖励前8名。参赛队伍数量不足的,按照实际参赛队伍数量奖励。其它项目有11名(含)以上运动员(队)参加决赛的,奖励前8名;有8名至10名参加决赛的,奖励前6名;有6名至7名参加决赛的,奖励前3名。
   (二)获得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项目前3名,分别按照2枚金牌、2枚银牌、2枚铜牌进行统计。获得其它项目前3名,分别按照1枚金牌、1枚银牌、1枚铜牌进行统计。
  (三)获得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项目前8名,分别按照18、14、12、10、8、6、4、2分进行统计;获得其它项目前8名,分别按照9、7、6、5、4、3、2、1分进行统计。
  (四)并列名次的计分办法:
      比赛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8名并列,则按照第8名的分值分别进行统计。
      (五)获得各项目比赛前3名的,颁发金、银、铜牌和证书;获得其它名次的只颁发证书。
      (六)设“创超世界纪录奖”和“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七、公布代表团成绩榜
代表团成绩榜包括金、银、铜牌数,奖牌数和总分数。成绩榜排名依次按照金牌数、银牌数、铜牌数、总分数的高低排列。如都相同,名次并列。
      八、技术官员
      (一)资格赛的技术官员(含技术代表、仲裁和裁判员等)由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选派;决赛的技术官员由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后公布。
      (二)各项目技术官员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如个别项目需要提前报到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另行通知。
      (三)技术官员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组委会将负担其食宿、差旅、市内交通、工作补贴等相关费用。
      九、兴奋剂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或被各单项运动协会认可的医学部门出具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
      十、代表团团旗:
      各单位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识。
      十一、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