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鹤山市共和平汉石坑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函(粤安监管一〔2014〕42号)

26.09.2014  13:36

粤安监管一〔2014〕42号

 

关于注销鹤山市共和平汉石坑石场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函

 

江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注销鹤山市共和平汉石坑石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请示》(江安监管〔2014〕221号)收悉。据你局请示件显示,鹤山市共和平汉石坑石场采矿许可证已到期废止,并已终止生产活动,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注销鹤山市共和平汉石坑石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编号为:(粤)FM安许证字〔2006〕(延期)0268)。请你局收回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于9月30日前交回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一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9号广东安监大厦,邮编:510060)。

此复。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