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幼儿园招生工作的通知
粤教基函〔2017〕102号
各地级以上市和顺德区教育局:
近年来,我省实施发展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取得良好成效,学前三年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普及程度明显提高,各地幼儿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教育政策法规,自觉规范办园行为,幼儿园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家长科学育儿的观念明显增强,对学前教育越来越重视。然而,有些幼儿园在开展招生工作时,没有按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招生简章进行招生,用不切实际的招生广告吸引家长,采取诸如让家长彻夜排队或提前一两年预定学位等方式组织报名,对家长造成了一定误导或干扰,既影响了家长的利益,又影响了正常的招生秩序。为促进依法办园、依规办园,营造规范有序的招生环境,更好地为幼儿和家长提供优质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招生对象,制定招生计划
幼儿园适龄幼儿一般为3周岁至6周岁,幼儿园应当优先满足适龄幼儿的入园需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各类幼儿园的招生范围和规模。幼儿园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招生范围、规模和班额,每学年合理编制招生计划。
二、制定招生简章,及时上报备案
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教育政策法规、教育规律和本园课程内容,制定招生简章(广告)。招生简章(广告)内容应实事求是,须与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一致,不得做误导群众的宣传和虚假承诺。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当包含办园性质、地址、法定代表人、幼儿园批准文号、办学基本条件、计划招生人数、收费项目及标准、招生服务指引、咨询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了解全面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制定本辖区幼儿园招生简章样表,幼儿园在园务公告栏中张贴。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广告),应当报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公开招生信息,积极宣传公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已取得办园资格的幼儿园名单在教育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在招生期间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规定本辖区幼儿园招生时间,使公办和民办幼儿园招生工作公开高效、衔接有序。有富余学位的幼儿园可延长招生时间。幼儿园应通过幼儿园网站、幼儿园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及时公告招生信息,充分保障幼儿家长的知情权,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四、加强招生管理,严格招生程序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制定和实施招生工作方案,确保招生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积极探索将幼儿园招生工作情况与幼儿园日常管理、年度办学检查、评优评先等工作相结合的办法,引导各级各类幼儿园做好招生工作。幼儿园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灵活采取网上报名、现场报名、分散验证等形式组织报名,营造良好的招生报名秩序。遵守国家和省幼儿园收费的相关规定,不得收取报名费、定位费以及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和捐资助学费等费用。幼儿入园前,应当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禁止对幼儿进行入园前的考试或测查。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幼儿园,或者有招生工作管理混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反馈录取结果,上报招生数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幼儿园及时向被录取幼儿的家长反馈录取信息,并于新学期及时在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幼儿有关信息数据。幼儿园应于报名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录取结果通知幼儿家长。幼儿园要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招生统计资料等信息。
本通知于2017年7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
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及时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幼儿园。
广东省教育厅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