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关于公布《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在总结几年来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14年7月1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18号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邮政编码:5100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捐赠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
2014年7月3日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物的管理,保护捐赠人、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负责本活动的执行实施,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
第三条 受赠人是指省、市、县设置的慈善会、扶贫基金会、红十字会,或经县(市、区)以上政府授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等。
使用人是指捐赠款物使用计划的执行、实施人。
受益人是指捐赠款物的帮扶对象。符合我省扶贫济困宗旨、没有特定人群作为帮扶对象的公益慈善项目,可由捐赠人指定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等集体组织作为受益人。
捐赠款物是指受赠人在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中接收的捐赠资金和物资。
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五条 捐赠款物使用应当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确保公益性,不得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
第六条 规范捐赠款物的审批使用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开接收、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
第七条 捐赠款物的帮扶对象和使用范围:
(一)用于帮扶我省城乡贫困人口和困难群众;
(二)用于我省贫困村的扶贫开发项目;
(三)用于捐赠人指定的与我省扶贫济困相关的项目;
(四)用于发展符合我省扶贫济困宗旨的公益慈善事业。
第八条 中直驻粤、省直、省内各地有关单位组织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募集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汇缴或移交受赠人。捐赠款物到账、交付或使用年度统计的起止时间为当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捐赠款物数额以实际到账、移交数为准进行统计。
第二章 募捐和捐赠
第九条 受赠人可举办义演、义赛、义卖等形式的募捐活动;非受赠人开展上述活动,应当会同受赠人共同进行。
第十条 受赠人在开展募捐时,应当在举办活动7天前向社会公开包括下列内容的募捐方案:
(一)募捐的目的、时间、地域;
(二)募捐的方式;
(三)募捐款物的使用方向及计划;
(四)受益人或者资助项目名称及申请程序;
(五)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捐赠人可根据上述募捐方案制订募捐款物使用计划、指定使用人、受益人、资助项目等。
募捐活动方案公开前应交当地民政部门、扶贫开发办公室或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受赠人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银行账户等。
受赠人应当对捐赠款物进行验收,登记造册,并为捐赠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第十二条 捐赠款物必须为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支配其代收的捐赠款物。
捐赠人捐赠自产、自有物品或者外购商品,需要开具捐赠专用收据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提供由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 受赠人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捐赠人自愿认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应当签署捐赠协议。
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内容具体详尽,包括但不限于约定捐赠款物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额、质量、兑现时间及方式、违约责任等,可由捐赠人指定受益人、使用人及指定捐赠款物使用方向、区域、资助项目等。协议双方应当履约。
捐赠人捐建工程项目,应当与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订立详细具体的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捐赠的工程项目可由捐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和组织施工。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由捐赠人自行建设的捐建工程项目竣工后,捐赠人应当向受赠人提交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工程建设、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报告以及工程项目价值评估报告,受赠人凭该评估报告核算捐赠项目的价值。
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不得计入捐赠收入,不得开具捐赠票据,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协议范本,供捐赠人、受赠人参考使用。
第十四条 捐赠人不能按时履行捐赠协议或捐赠承诺的,应当及时向受赠人说明情况并协商签订履约补充协议;受赠人可依约依法向捐赠人追索捐赠款物,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告说明。
第十五条 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捐赠款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境外捐赠物资的检验、检疫、免税和入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受赠人应在银行开立单独账户,专项管理捐赠款。捐赠物资应分类登记、妥善保管,按协议规定及时送达受益人。对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募捐实际需要的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可依法调剂或变卖,所得收入须用于原捐赠用途。
第十七条 受赠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受赠款物的接收、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受赠款物的管理。
捐赠款物除用于受益人或扶贫济困项目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第十八条 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可统一分配、调拨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募捐的非定向捐赠款物,主要用于省安排的重点帮扶项目,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另行制订。
捐赠人可根据省安排的重点项目,定地点、定项目(即定向)捐赠。受赠人和使用人应按照捐赠人意愿安排使用定向捐赠款物。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项目或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可由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调剂分配。
第十九条 各地接收捐赠款物,由各地按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条 扶贫济困项目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向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由中标单位负责项目的执行;可采取服务价格包干方式,超出的费用与支出由中标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第二十一条 受赠人承担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有关工作产生的必要成本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未经捐赠人同意的,不得从捐赠款项中提取工作经费。
开展项目活动运行费用支出包括:
(一)相关信息发布、宣传、表彰、购买服务等费用;
(二)捐赠物资的清洗、消毒、仓储、搬运、运输以及过期物资处置等费用;信函的印制、邮寄等费用;
(三)工作人员在活动服务期间的工资、交通、通讯、接待、出差住宿等费用;
(四)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的场地租赁等费用;
(五)接受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款物专项审计产生的费用;
(六)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章 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分工,对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重点加强对受赠人捐赠接收和使用管理、日常运作开支、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监管。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民政部门、扶贫开发办公室应加强对受赠人、使用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受赠人应当加强对捐赠款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捐赠人、使用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捐赠款物并提交相关情况报告和报表。
捐赠人定向捐赠并指定使用人的,该使用人须向受赠人提交项目执行计划,项目完成后提供专项审计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受赠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据实统计捐赠款物包括定向捐赠的接收、使用管理情况,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互联网等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年度募捐情况,账务应细化到“目”,接受社会监督。使用人应当在年度捐赠信息公开之前向受赠人报告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有关捐赠信息的公开,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
第二十五条 开展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募捐,不得下达个人、单位捐赠指标;不得从个人或单位账户中强制直接扣款;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办证和学生入学等,不得以捐款为条件,不得同时举办捐款活动;不得将捐赠情况作为干部职工晋级、提拔条件。对违反规定强行摊派的,有关部门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人应当制订并严格执行捐赠款物使用计划,并按规定定期向受赠人和民政部门、扶贫开发办公室报告执行情况。受赠人按规定定期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报告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各地民政部门、扶贫开发办公室以及受赠人应当对使用人使用捐赠款物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责令使用人及时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使用人,应予以中止执行计划项目,并责令其退还捐赠款物给受赠人,指定其他使用人继续执行计划项目。
扶贫济困项目已完成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时,使用人、受益人应当将剩余的捐赠款物退回受赠人。受赠人应当按捐赠人意愿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范围使用剩余捐赠款物。
第二十七条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汇总公布全省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信息。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扶贫开发办公室或各地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捐赠款物接收、使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使用人查询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未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款物的,可要求受赠人或使用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向民政、扶贫等部门反映,或向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九条 使用捐赠款物的扶贫济困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评估费用可列入活动成本;政府有关部门可对项目进行抽查。项目审计、评估信息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捐赠人的捐赠款物,凭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受赠人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接收社会捐赠专用收据,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前扣除政策优惠。
境外向受赠人捐赠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三十一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捐赠,对有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或通报表扬。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设立广东扶贫济困红棉杯并定期授予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具体办法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另行制订。
捐赠人捐赠的扶贫济困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的项目,可由捐赠人提出项目的冠名名称,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对受赠人的授权;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律、法规及规定管理、使用捐赠款物的;
(二)对应当公布的事项不公布或公布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的;
(三)在募捐时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有第(四)项行为的,应责令退还有关款物,将有关款物按原捐赠目的和用途安排使用。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所属部门予以警告和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使用人退还所使用的捐赠款物给受赠人,并另行指定使用人执行使用计划;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使用捐赠款物及接受监督管理的;
(二)截留、侵占、挪用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