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安监办〔2016〕7号)
粤安监办〔2016〕7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卫生计生委,顺德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抓好宣传发动
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是增强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水平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督促用人单位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的基础性举措。各地要坚持“培训不到位就是最大的隐患”的理念,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结合日常监管执法、以及每年组织的“安全生产月”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认真部署宣传发动,积极营造有利于培训的工作氛围,推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二、突出重点,强化培训管理
各地要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明确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突出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陶瓷生产、水泥生产、宝石加工、石材加工、石英砂加工、制鞋、箱包制造、船舶修造、家具制造、电子制造、电池制造、电镀、汽车制造、运动器材制造、灯具制造重点行业领域,积极推进职业卫生培训与安全生产培训一体化,将职业卫生培训纳入到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实行安全与职业卫生统一培训、统一考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后,在合格证中注明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确保《通知》规定的职业卫生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落实到位。要制定计划,确保完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的工作目标,即在“十三五”期间,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化工、建材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培训率达到100%。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培训,各地要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初次培训与继续教育,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各地要督促用人单位将职业病危害作业整体外包或者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建档。
三、加强督查,增强培训效果
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已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季度评价内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将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情况纳入到安全监管执法重要内容,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步推进。对没有培训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借鉴中山等地做法,由企业自愿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服务,确保取得实效。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
生培训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