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建设的通知(粤安监政法〔2015〕12号)

05.06.2015  16:34

粤安监政法〔2015〕12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建设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以及《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粤安〔2013〕8号)要求,尽快推进我省安全培训信息化建设,省局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和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安监政法〔2014〕18号)制定了《第一期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点建设验收方案》,现印发你们,并就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建设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落实。

一、加快进度。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4〕6号)以及总局一系列会议的部署安排,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建成全省覆盖的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体系。同时,根据省局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我省第一期考试点建设任务已经进入倒计时,请各地务必提高认识,集中力量,加快建设完成市一级考试点,尽早为全省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形成“管培训、严考核、强监督”的安全培训管理机制打好基础。省局将严格监督,把考试点建设工作纳入各地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并适时通报建设情况,表扬先进,鞭策落后,推动工作。

      二、合理规划。各地应坚持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原则合理设置考试点,第一期安排建设的考试点应当具有较好的辐射度和规模,能够承担全市的安全生产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任务,并充分考虑第二期及以后考试点的规划布局情况,统筹有序的推进各地考试点的部署建设。

      三、建设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本地区的方式建设考试点。具体的建设方式包括:一是鼓励利用自有场地自行建设考试点;二是也可采用租赁场地方式。租赁场所的,各地须与出租单位签订具有单独使用权的租赁协议,租赁期应在5年以上,确保满足考试工作需要。三是也可采用合作协议方式。采用合作协议方式的,各地须与合作单位签订具有优先使用权限的合作协议并明确费用及违约责任,合作期应在3年以上,确保满足考试工作需要。

四、考培分离。考培分离是考试体系建设的基石和关键,无法实现考培分离的考试点不得通过验收。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考试培训工作管理,坚持“考务管理由各地或各地考试机构实施”的基本原则,同时考评人员、监考人员及巡考人员均不得参加由本单位或本人培训的学员的考试任务,一旦发现将取消该考试点及相关人员承担考试任务的相关资格。

 

附件:第一期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点建设验收方案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4日

 

(联系人及电话:黄小林,020-83133327)

 

 

 

附件: 粤安监政法〔2015〕12号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建设的通知 附件.doc

附件: 粤安监政法〔2015〕12号 广东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点建设的通知 1.doc

附件: 附件2:备案表.doc

附件: 附件3:安全生产培训信息平台系统管理员保密协议(正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