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5.03.2015  21:05

粤府办〔2015〕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7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督查专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督查工作权威,切实加强督查队伍建设,更有力地推动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东省人民政府督查专员(下称督查专员),专指由省政府选聘、优先承担省政府安排的有关督促检查工作的副厅级以上干部。
  第三条 督查专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全局意识强;
  (二)敢于坚持原则,善抓督查调研、协调落实;
  (三)政策业务熟悉,经验丰富;
  (四)热心政府督查工作;
  (五)原则上为58周岁以下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巡视员、副巡视员。
  第四条 在省政府部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中挑选符合资格条件的人选,在各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省政府督查室汇总初审后,经省政府秘书长审核,报请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和主要领导审定。聘请的督查专员由省政府正式发文并颁发聘书。每届聘期2年,可连聘连任,到期未续聘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为自然解聘。由于身体条件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及所在单位同意,由省政府督查室报省政府批准提前解聘。省政府督查室于聘任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聘任文件等资料抄送督查专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条 督查专员应当履行以下督查职责:
  (一)在省政府统一安排下,组成省政府督查组,督查专员担任组长或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就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每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部署等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形成督查报告报省政府;
  (二)结合当前省直各部门加强督查工作需要,负责协助所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督查工作负责同志,抓好本单位、本系统承办的省政府重点工作和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等的督查落实;
  (三)视工作需要抽调至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集中开展有关督查工作。
  第六条 督查专员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开展督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参加或列席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地区相关会议。在执行督查任务时,督查专员有权检查有关单位落实决策部署的情况,包括听取汇报、查核有关资料、实地督查等,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可通过省政府督查机构向省政府反映。
  第七条 督查专员按要求参加省政府组织的有关督查工作。未经省政府同意,督查专员不得擅自以省政府名义开展督查工作,不得擅自发布督查结果及其有关内容。
  第八条 省政府对履职成效突出的督查专员给予通报表扬,并向其所在单位提出奖励建议。不能履行职责或履职出现严重失误等的督查专员,由省政府督查室报省政府批准解聘。
  第九条 督查专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全面履行督查专员职责,其组织、人事、工资关系保持不变。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督查室)要为督查专员参加集中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经费保障与服务。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 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503/t20150323_5734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