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教师〔2015〕1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30日
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以下简称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推进落实免费师范毕业生到中小学(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下同)从教政策,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师〔2010〕2号)、《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教师〔20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广东省教育厅签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且未按照规定办理到外省就业手续的我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应按照协议约定到我省中小学任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生源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落实。
第三条 广东生源的免费师范毕业生有以下特殊情况的,经培养学校、外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允许其到外省就业。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志愿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包括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建设兵团等)的中小学校就业的;
(二)到配偶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学校就业的;
(三)到父母居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学校就业的;
(四)其他因故不能在我省履约的情形。
第四条 外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志愿到广东省中小学校就业,且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经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培养学校以及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允许其到我省就业。
第五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有以下情形,可申请终止协议:我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在就业期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广东省教育厅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检查确认,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从事教师职业的,可向广东省教育厅申请终止《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
申请终止协议的免费师范生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当日起一个月内,需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超过时限须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第六条 免费师范毕业生有以下情形之一,属于故意违约,将按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不参加由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中小学教师招考活动,且在毕业当年11月30日前仍未到我省中小学校工作的;
(二)在毕业前及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因报考脱产研究生而不履行服务协议的;
(三)在协议规定的服务期内,未按规定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
(四)由于自身原因未取得毕业证书或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不具备从教资格的;
(五)其他故意违约情形。
第七条 免费师范生跨省就业办理程序如下:
(一)外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广东省中小学校就业办理程序:
1.外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跨省就业申请表》(各培养学校印制),并在《非广东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补充协议书》(附件1)上签字。
2.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其到我省中小学就业,在《跨省就业申请表》上加盖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章。
3.已与外省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的我省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或签订就业协议单位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须在《跨省就业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同时在《非广东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补充协议书》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4.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集中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相关资料,统一到广东省教育厅办理。
(二)广东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外省中小学校就业程序:
1.免费师范毕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审批表》(附件2),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到中西部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中小学校就业的,须提供就业协议书,经毕业学校、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广东省教育厅办理;
3.到配偶常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学校就业的,须提供就业协议书、结婚证和有关户籍证明,经毕业学校、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广东省教育厅办理;
4.到父母居住地所在省的中小学校就业的,须提供就业协议书、关系证明和有关户籍证明,经毕业学校、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广东省教育厅办理;
(三)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跨省就业的,须视具体原因办理。
第八条 违约情形处理办法如下: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故意违约的,须退还在校期间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免费教育费用为4年修读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三项之和,按国家执行的免费标准计算.
(二)免费师范毕业生毕业后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广东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三)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未满10年且未经广东省教育厅同意的,在离开教育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10%的比例一次性向广东省教育厅退还所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四)已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且未履行协议的免费师范毕业生,由培养学校取消学籍,并按上述相应违约情况处理;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记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和人事档案,并公布其违约情况。
第九条 违约手续办理程序如下:
(一)免费师范毕业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登记表》(附件3,以下简称《违约登记表》)。培养学校在《违约登记表》上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并提供免费师范生应退还所享受免费教育费用及应缴违约金数额的证明。如免费师范生已在我省中小学任教且在规定的服务期内出现违约情况的,还应经所在单位及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到广东省教育厅办理。
(二)广东省教育厅根据培养学校(财务部门)开具的申请人在校期间所享受的免费师范生教育费用的证明,为申请人开具缴款通知书,申请人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退还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或滞纳金。
第十条 广东省教育厅负责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管理工作,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负责追缴免费教育费用及违约金或滞纳金。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免费师范生日常管理、跟踪和服务工作,将免费师范毕业生履约情况记入其人事档案,并及时报告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
附件:1.非广东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补充协议书
2.广东生源免费师范毕业生跨省就业审批表
3. 广东省免费师范毕业生违约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