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爱国卫生评审专家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爱卫办〔2016〕20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爱卫办:
《广东省爱国卫生评审专家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7日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爱卫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4日
广东省爱国卫生评审专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爱国卫生评审工作,保证卫生创建等爱国卫生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保证评审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包括评审专家条件、权利和义务、专家库管理和责任追究等。
第三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爱国卫生工作,具有高度责任心,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准确、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二)熟悉业务以及卫生创建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写作能力;
(三)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工作经验丰富者可适当放宽;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五)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其参加爱国卫生评审工作,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所委托的工作。
第四条 评审专家候选人,应当按照以下方式之一产生:
(一)自荐;
(二)所在单位推荐;
(三)各地爱卫会办公室推荐;
(四)3名以上(包括3名)同级评审专家联名推荐;
第五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省爱卫会办公室的要求,依法参与爱国卫生评审工作,评估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
(二)按照规定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相应的劳务报酬;
(三)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技术性文件的研究工作,提出建议;
(四)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二)发现与被评审城市、镇(县城)、村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当主动向爱国卫生评审组织申请回避;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四)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五)积极配合省爱卫会办公室开展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的重点督导检查工作;
(六)承担有关爱国卫生评审和相关咨询工作。
第七条 省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评审专家工作制度,加强对专家库工作的管理:
(一)公布专家库入选需求信息与条件;
(二)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
(三)评审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四)建立评审专家培训制度,开展爱国卫生指标体系及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和交流;定期召开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会议。
(五)建立评审专家管理档案,记载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建立专家库动态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第九条 评审前,评审专家应由省爱卫会办公室负责利用抽取软件按照地域就近的原则,从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保证公平、公正。
第十条 根据评审工作特殊和专业需要,经主管领导和所在单位同意,省爱卫会办公室可临时选用条件达到要求的人员参加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一)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被评审单位提高评审分值的;
(二)索取或接受被评审单位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好处,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三)评审过程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
(四)无正当理由,在聘任期内连续3次拒绝承担工作任务的。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应支持评审专家参加爱国卫生工作,为专家提供评审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