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运动会申办办法》的通知

09.01.2018  10:50
  各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顺德区文化体育局:
  为做好广东省运动会的申办工作,现将《广东省运动会申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体育局                             2017年5月4日


广东省运动会申办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东省运动会(以下简称“省运会”)的管理,规范申请承办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运会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体育局主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承办,各地级以上市体育行政部门组团参加的综合性运动会。举办省运会对发展学校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培养和选拔体育后备人才、促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协调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申请和承办省运会应坚持“廉洁办赛、节俭办赛”和“量力而行、量入为出、节俭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办赛的经费支出,简化开、闭幕式等仪式。
   第四条   省运会每四年举办一届。具体会期可结合承办单位和参赛者以及国际、国内体育大赛实际,本着有利于各代表团组团参赛和出成绩、出人才的原则进行安排。
  省运会会期(包括开、闭幕式)根据竞赛内容并按照“紧凑、节俭”的原则决定,一般不超过13天,并于举办当年的12月1日前结束。
   第五条   申请承办省运会实行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各地级以上市均有申请承办省运会的权利和义务。省运会参加单位可申请协助承办省运会部分项目。
   第六条   省运会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举行形式,原则上70%以上的项目和开、闭幕式集中在省运会承办市举办,部分项目可安排在省属场馆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地级以上市举办。承办市承办的单项比赛,原则上70%以上要安排在开幕式至闭幕式期间举行。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七条   省运会申请承办市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当地社会环境安定、社会秩序良好、经济秩序规范,并具备良好的市场开发能力和较强的财力保障水平;
  (二)具备较强的竞赛组织管理能力;
  (三)现有训练、比赛场馆设施数量(含学校场馆)至少能达到赛事总体数量要求的70%,确需新建的场馆设施,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并与学校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统筹安排;
  (四)可为省运会参赛者及有关工作人员、新闻记者等提供基本的食宿、交通等保障条件;
  (五)可为省运会提供符合竞赛所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邮电通讯、开闭幕式及部分重要项目的电视转播等技术保障;

  (六)学校体育开展良好,具有较高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水平和广泛的群众体育基础。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八条   申办省运会的程序包括申请、考察、民主协商和确定公布四个阶段。
  (一)申请
  1、根据本办法规定,由有承办意愿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体育局提交承办省运会申请书。
  2、申请书须于所申请承办的省运会举办时间的前6年的12月1日之前送达。
  3、申请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办单位概况。主要包括申办地特征;经济和社会治安状况;申办中心城市及当地气候条件;环境状况;安全保卫计划;医疗卫生系统情况等。
  (2)竞赛基本条件。主要包括现有体育场馆和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及器材情况,拟修缮、改建或扩建场馆设施的计划;竞赛项目安排计划;办公、会议及其它辅助用房;场地安保情况;医疗救助(含兴奋剂检查)条件等。
  (3)接待条件。主要包括对参会各代表团运动员、裁判员、工作人员以及新闻记者、省内外及港澳来宾的接待工作初步方案(包括能提供的食宿、交通等基本条件)。
  (4)技术辅助条件。主要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设施(数据处理中心及分中心)、邮电通讯技术服务设施和保障计划、新闻中心和电视转播保障条件等。
  (5)经费来源及筹资计划。
  (6)举办和参加体育竞赛的经验及组织管理水平。
  (7)相关承诺。申办单位对圆满顺利举办省运会在人、财、物、交通、安全、环保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的承诺;对遵守市场开发规则、维护市场开发秩序、宣传推广运动会理念和品牌形象、严格保护运动会知识产权的承诺;对节俭办赛、廉洁办赛,维护运动会公平竞赛环境,狠抓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方面的承诺等。
  (二)考察
  接到申办地提交的承办省运会申请书后,省体育局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考察工作组,根据申办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组织开展对各申办地的实地考察,在充分考察、审核的基础上形成考察报告。
  (三)民主协商
  由考察工作组牵头召开申办协商会议,由各申办单位分别介绍申办情况,由考察工作组介绍考察情况或公布考察报告。经过考察工作组民主协商后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
  (四)确定公布
  确定承办单位实行民主集中制。在考察工作组进行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省体育局综合研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一般在省运会举办前5年公布承办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承办省运会的地级以上市在筹办和举办省运会期间可使用与省运会相关的标志、版权等,及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
   第十条   省运会举办经费按“地方自筹为主、省定额补助为辅”的原则予以安排,承办省运会所需经费主要由承办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自筹解决,省财政视省财力和承办地财力状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一条   在正式确定省运会承办单位前,省体育局负有对各单位申办报告内容予以保密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广东省运动会申办办法》(粤体青〔2013〕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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