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启动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建设的通知

23.11.2016  20:34

                                                              粤教科函[2016]125号

 

 

 

 

各有关高校:

为加强广东高校与港澳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构建高层次科研创新平台,联合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高技术研究,提高创新人才培养质量,受教育部科技司委托,省教育厅将组织开展教育部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遴选、建设和验收等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的

面向国际科学前沿,围绕国家和广东省重大需求,以粤港澳三地高校特色优势学科领域为主体,建设一批教育部粤港澳联合实验室,使之成为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学术中心,聚集一流学者和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平台,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创新基地,引领和带动三地高等教育的交流合作,助推区域创新发展。

二、建设原则

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由教育部和广东省联合共建,是教育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的一个特殊类别。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以机构对机构的对等合作为培育前提。

合作双方应已签订实质性合作协议,共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发展目标明确,实施方案可行,有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依托单位(广东高校)相关学科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建有厅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

(二)坚持以国际化科研机制和环境为建设重点。

联合实验室应瞄准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问题,汇聚全球优质科技资源,营造宽松学术氛围,开展国际化高水平科学研究。引进国际先进的管理运行模式,营造开放、互动、稳定的国际化管理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互换和联合培养,探索国际化人才培养。创新选拔聘用机制,延揽世界水平优秀人才和团队,汇聚国际化研究队伍。

(三)坚持以汇聚资源和创新机制为保障手段。

围绕国际学术前沿和粤港澳区域重大需求,通过不断创新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汇聚队伍、整合资源,提升联合实验室建设水平。以评聘、考核、薪酬制度创新保障高水平、多元化、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建设,以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保障人才培养质量,以资源配置方式和科研组织模式创新保障创新能力的提升。

(四)坚持以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为认定标准。

坚持把创新能力和学术影响力作为联合实验室评审认定的核心,按照高水平、有特色、有实效的认定标准,每年组织评审认定一批,达到相关要求的予以立项建设。

(五)坚持以深化交流协作促进融合发展为合作宗旨。

在提升共建双方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学科建设水平的同时,着力推动与港澳地区更密切的科技文化交流,构建青年研究人员与大学生等青少年群体的常态化交流,为促进粤港澳三地融合发展奠定基础。

三、主要任务

立项建设的联合实验室应主要围绕如下主要任务开展工作:

(一)开展前沿科学研究。

围绕国际学术前沿、粤港澳区域重大需求和合作双方学科优势,确定相对稳定的研究领域和方向。共同设立种子基金,支持青年学者开展原创性研究。积极发起、申请或参与国际和区域性的科研项目、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积极吸引和利用全球教育科技资源与社会资源支持联合实验室发展,营造稳定、宽松的科学研究氛围。

(二)培养创新人才。

深入推进科教融合与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定期本科生访问、互换机制,遴选合作双方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研究团队。实行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双方机构联合培养,联合授予学位。设立奖学金,接受境外学生申请学位教育,扩大留学生规模。设立青年创新基金,鼓励境外青年学生来实验室开展创新研究。合作双方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青年教师在对方机构进行学术交流访问。

(三)汇聚高水平学术队伍。

组建以合作双方高水平科技人员为主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队伍,同时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国外学者到联合实验室长期工作。建立访问学者制度,保持一定规模的国际流动研究人员。以科研方向和科研项目为牵引,聘用高水平博士后研究人员。加强学术团队建设,注重青年学者的培养,着力打造一支人员年龄、知识、学历、专业技术职务等结构合理的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创新团队。

(四)创新运行管理模式。

深化运行管理机制改革,参照国际一流实验室的建设经验,探索形成开放活跃、经费稳定、规范高效的运行管理机制。成立具有国际化背景和视野的学术委员会或咨询委员会。聘请国际一流科学家担任实验室负责人。探索实行准聘—长聘制和年薪制。注重技术支撑队伍和管理服务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不断提升支撑服务水平。积极争取国内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积极参与联合实验室建设,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开展协同创新。

(五)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

通过粤港澳联合实验室这一载体,实现三地科技人员、大学生、研究生等青少年群体间密切交流互动,探索建立常态化的科技文化交流机制,积极宣传和展示内地改革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成就,增进港澳地区青少年对内地的了解。

五、建设认定程序

联合实验室建设认定程序分为组建培育、立项建设、验收认定三个环节,相关工作由教育部科技司委托广东省教育厅组织开展。

(一)组建培育

依托单位(广东高校)依据联合实验室建设总体目标、主要任务,结合本校办学实际,积极加强与港澳地区高校的沟通与协调,按照强强联合、合作共赢的原则选准合作对象及合作领域,并签订实质性合作协议,确定合作共建的联合实验室平台,明晰各方责权利,制订整体实施方案,落实建设任务,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机制创新。

(二)立项建设

在组建培育2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依托单位(广东高校)对照立项建设和验收标准(附件1)进行自评,符合要求的向省教育厅提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建设申请书》(附件2)、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资料。省教育厅对照有关立项标准对申请书进行审核,确定考察对象,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论证,通过专家论证的确定为立项建设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并由省教育厅于每年度末汇总报教育部备案。

(三)验收认定

立项建设期间(建设期为3年),依托单位(广东高校)要加强对联合实验室的目标管理和阶段性评估,统筹落实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和机制创新。建设期满达到验收标准的,可向省教育厅提出验收认定申请,由广东省教育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国际同行评估,在通过验收后正式开放运行。

六、有关要求

有关高校应结合“创新强校工程”、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水平理工科大学建设等专项工作的深入实施,切实加大对联合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力度,不断完善联合实验室的硬件和软件条件,保障联合实验室的规范、高效运行。同时,要按照《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另行印发)的要求,自觉加强对联合实验室的目标管理和阶段性评估,统筹落实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和机制创新,保障建设任务的完成和预期目标的实现。

七、2016年申报要求

已有一定合作基础、经高校自评符合立项建设标准的联合实验室,可于2016年12月20日前向省教育厅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一式3份(A4纸双面打印),电子文档同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每所高校原则上限报1项。

联系人及电话:张婧,020-37628711;吴宝榆,020-37627223。

 

附件: 1.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立项建设与验收标准.docx

2.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申报书.doc

 

广东省教育厅     

2016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