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封存公务用车的通知
关于封存公务用车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要求,我局(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统称“局机关”)所有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车辆定于2015年6月25日封存完毕。为做好相关公务用车封存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封存公务车辆范围
1.局机关实际使用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局机关按规定保留的3台定向化保障车辆除外)。
2.局机关上下班通勤中巴。
3.局副厅级以上干部工作用车。
二、车辆封存时间
1.局机关符合封存条件的公务用车,于2015年6月25日上午入场封存。经局办公室核对车辆信息无误后张贴封条,并将车辆钥匙回收,安排专人统一保管。
2.局机关上下班通勤中巴6月24日下午照常发车,6月25日早上返回局机关后封存停开。
三、车辆封存地点
除中巴车外,所有封存车辆集中到停车场负二层靠里侧停放(具体见物业标识);已停靠在负二层靠里侧位置的局机关干部职工私家车辆请于6月24日晚前自行移开到允许停放的位置。
四、预留车位的管理使用
1.为做好公务用车封存后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在停车场负一层设有8个预留车位(具体见物业标识)。其他私家车辆不得占用预留车位停靠。
2.停车场所有子母车位由办公室统一调配使用,其他私家车辆不得占用停靠。
五、公务用车封存后的公务出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出行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局机关2015年6月25日以后的公务出行一律参照该《办法》执行。
六、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好通知要求,配合局办公室统筹做好公务用车封存管理工作。局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公务用车封存期间擅自使用封存公务车辆的将追究纪律责任。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出行保障管理
暂行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23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务出行
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公务出行,根据《广东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广东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车改革后保留的车辆称为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指专门用于保障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执法执勤用车。机要通信车是指各单位按规定配备用于机要通信工作保障的车辆;应急用车是指各单位按规定配备用于应急保障的车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搭载了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执纪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严禁改变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执法执勤等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用途;除机要通信保障、应急救援(含赶赴事故现场)、执法执勤等公务活动以外的其他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得申请使用局留用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严禁将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严禁对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进行改装和豪华装修。
第四条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公务交通费用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在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内从事非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保障范围的公务活动,出行方式由出行人员自行选择,不安排公务用车,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二)在上述区域外从事公务活动,鼓励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公务交通费用按照现行有关出差管理规定执行;确有需要且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选择定向保障车辆或社会化租赁车辆方式出行。
第五条选择利用局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出行的,经局办公室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原则审核批准后,使用定向保障用车出行,原则上只负责接送,不在现场等候。
第六条 严格控制租赁社会化车辆提供出行服务:
(一)在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之外区域的集体性公务活动(3人及以上),方可申请安排租赁社会化车辆出行。
(二)参加学习、培训等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租赁社会化车辆出行。
(三)上级单位来粤开展公务活动,副局级以上干部带队的,经批准可租赁社会化车辆提供出行服务。兄弟省、市安全监管局来粤调研学习用车原则上由社会租车公司保障,办公室协助租车,费用原则上由来宾单位承担。
(四)租赁社会化车辆由主办处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本着节约的前提进行审核,报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批准。
第七条 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局留用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管理、使用以及租赁社会化车辆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使用、调度和租赁车辆的规章制度。建立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档案,做到一车一档。严格登记车辆使用记录,包括车辆行驶里程、燃油费、维修费等。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