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32号代表建议答复摘要

13.06.2016  16:06

      关于代表提出的关于妥善解决好农村卫生从业人员离岗后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建议,2013年1月1日起,我省实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政策。对截至2012年12月31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并未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的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具体标准为:工作年限超过30年(含30年)的补助900元/月;工作年限在20-30年(不含30年)的补助800元/月;工作年限在10-20 年(不含20年)的补助700元/月。发放农村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的资金,珠三角地区全部由当地财政承担,经济欠发达地区由省、市、县、村按4.8:1.6:1.6:2的比例分级负担(参照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干部补贴各级财政承担比例执行,详见粤办发〔2012〕1号文)。
      目前,我省对各类农村卫生从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已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一是在乡镇卫生院等用人单位就业的农村卫生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二是其他灵活就业的农村卫生从业人员,可按规定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省即将出台实施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农村卫生人员,同样可以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三是对于不符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农村卫生从业人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