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省直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2017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直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根据《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办法(试行)》(粤教职〔2001〕60号,附件1),参照《广东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粤教策〔2013〕7号,附件2)精神,结合《关于印发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粤教督函〔2018〕23号,附件3)有关要求,经研究,现就做好省直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单见附件4,下称教育机构)2017年度检查(下称年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
(二)按照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
(三)人员和机构的变更情况;
(四)财务管理情况;
(五)建立党组织和开展党组织生活情况;
(六)办学条件情况;
(七)教师队伍情况;
(八)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
(九)面向中小学生举办教育类培训业务情况。
二、年检工作程序
(一)教育机构自查
教育机构对照年检的主要内容和有关要求,逐项进行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并按以下要求报送年检材料。
1.报送时间:2018年6月15日前。
2.报送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903室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处。
3.报送材料主要包括:
(1)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表(见附件5);
(2)2017年度自评报告;
(3)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最新经过备案的章程复印件;
(5)最新经过备案的董事会成员证明材料;
(6)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7)年检材料公示情况的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4.所有材料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材料请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在封面上加盖教育机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确认;电子版材料请报送光盘,同时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二)教育机构公示材料
年检材料上报前,教育机构应在本机构官网或本机构所有办学点信息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省教育厅实地检查
省教育厅将组成检查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四)形成年检结论
省教育厅根据实地检查和教育机构自查情况以及有关年检材料等,提出初步年检结论,并于省教育厅官网公示7天。经公示无疑义的,将在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
三、年检结论及应用
(一)年检的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将确定为“不合格”:1.教育机构未按要求开展自查并上报材料的;2.教育机构上报的年检材料,经核实存在弄虚作假、隐情不报、虚报瞒报等情况的;3.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
(二)对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教育机构,省教育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为促进教育机构的规范发展,省教育厅将对年检结论以多种形式予以公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附件: 1.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年度检查办法(试行)
2.广东省教育厅民办高等学校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3.关于印发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
4.有关教育机构名单
5.教育机构年度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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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
2018年5月15日
(联系人:周宝堂,联系电话:020-37626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