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粤安监规划〔2014〕20号)

05.09.2014  13:16

粤安监规划〔2014〕20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各地级地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卫生计生委,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0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地级以上市(包括顺德区,下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定负责处(科)室,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实施工作方案。

二、各地级以上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组织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深入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工作。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要立即予以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列出整改计划,落实措施和责任,限期整改。各机构要及时向所属地级以上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其中应列出自查出的问题清单。甲级机构向注册所在地和技术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三、各地级以上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部门要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罚。对处理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起到警示教育的作用。各地要于2014年10月24日前向省局提交本辖区机构自查及执法检查总结报告。

四、2014年11月份,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专家对辖区内机构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014年11月至1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部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的情况及部分机构开展抽查。

      

              附件: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函〔2014〕105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4日

  (联系人:黄玻,联系电话:020-83135489,传真:83133394,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