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是国家在殡葬领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首个专门性文件,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办、国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重要成果。《指导意见》强调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意义,确立了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注重引导和创新发展、分类指导和统筹推进相结合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十三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并从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强化宣传引导、健全奖补激励机制、注重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措施,有利于减轻群众负担、保障基本安葬需求,有利于移风易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造福当代和子孙后代。
《指导意见》首次明确了节地生态安葬的内涵,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了“十三五”时期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主要目标。到“十三五”末,在巩固和提高全国年均火化率的基础上,较大幅度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初步形成覆盖城乡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网络,全面实行奖补激励政策,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节地生态、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
《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明确提出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四项主要任务。一是着力推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改革。在骨灰或遗体公墓内集中安葬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更多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在火葬区,推广骨灰植树、植花、植草和骨灰立体安葬等方式,倡导选择节地型墓位和骨灰撒海、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安葬方式;在土葬改革区,倡导选择节地型遗体墓位以及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二是着力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按照把握总量、扩大增量、优化存量的原则,通过加强城镇公益性公墓建设、按比例配建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等方式,强化安葬设施的生态功能。三是着力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严格落实安葬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拓展服务项目,强化人文关怀,积极提供便民高效服务。四是着力培育现代殡葬文化。要厚植符合节地生态、绿色环保要求的安葬理念,培育具有时代特征、民族特点、群众基础的殡葬行为规范。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把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摆上议事日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规划建设、惠民殡葬政策实施、激励引导机制建立、违规安葬行为查处、环保殡葬产品研发应用、殡葬服务管理改进等各项工作,全面系统推动和保障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顺利实施。
《指导意见》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明确提出党员干部在节地生态安葬中要发挥带头作用,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去世后遗体违规土葬、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
《指导意见》注重把增强改革吸引力、提升群众获得感放在首位。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树葬、海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以及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鼓励群众有意愿且有条件的地区,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利用重要传统节日组织开展祭奠活动;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
此外,各地还将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相关链接: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