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150384号提案答复的函

23.07.2015  18:16

粤安监函〔2015〕209号(B)

 

 

关于政协第十一届广东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150384号提案答复的函

 

委员徐建平: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提案》(第20150384号)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省各级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计生部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加强监管体制建设,强化协作配合,落实部门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治理,严查违法行为,职业病防治各项工作得到持续加强,并取得积极成效。但我省职业病防治欠帐多,粉尘、有机溶剂、噪声等重点危害还未得到有效遏制,多年积累潜在的问题日益暴露,形势依然严峻,当前监管工作仍面临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结合第20150384号提案建议,省安全监管局将会同省直其他职业卫生监管职能部门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 关于加强各级政府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有效落实法律法规

(一)关于将职业病防治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立项有关问题。今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法〔2015〕20号),要求”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同步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时转发了该通知并要求”各地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属地监管责任,逐条逐项制订落实责任分工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直接监管责任,认真梳理本行业(领域)相关工作内容,扎实推进”。同时,在我局的积极推动协调下,2014年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广东省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粤安〔2014〕18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落实“对涉及高风险行业领域和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实行安全评价前置制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的,不予审批立项、开工建设”,并要求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任务。下一步我局将严格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部署要求,积极发挥省安委办作用,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好有关工作。

      (二)关于提高各级政府及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认识的问题。为提高政府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对包括职业病防治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在我局积极协调下,从2014年起,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专业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将列入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重点工作,纳入全省各地、各部门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等主体班次教学内容,实现新录用公务员培训率100%,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达到90%以上。

(三)关于将职业病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实行领导责任制的问题。 一是 从2011年起将职业卫生监管的重点工作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并逐年增加所占分值,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促进各地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 二是 从2014年起建立实施职业卫生监管季度评价制度,促进各地交流经验、取长补短,推动监管工作上台阶、上水平。2014年,全省职业健康检查、行政处罚、培训、职业卫生“三同时”、基础建设等重点业务指标与2013年相比均有大幅度增加,今年将继续健全完善监管考核评价制度。

二、关于依法实施监管,加强企业对职业病的防治

(一)关于建立各有关部门协调机制的问题。 一是 建立省级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联络会议制度。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工作部署,省安委办于2014年8月在省安委会的组织架构下建立了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联络会议制度,由安委办主要负责人任总召集人,安监、教育、公安、人社、环保、住建、卫生、国资委、工商、质监、总工会等11个成员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2015年4月,省安委会组织召开了省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联络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 二是 经省政府同意以省安委会名义印发了《广东省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建立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应急处置协作配合机制,明确了各级政府、省直15个部门在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处置中的工作职责; 三是 会同省卫生计生委规范职业卫生监管相关工作,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现场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建立健全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信息通报机制的通知》。近期,我局将联合省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我局将积极发挥省安委办作用,继续提高部门间沟通协调力度,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二)关于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问题。     2015年,我局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一是 开展专项治理和重点督导,有效防控重点职业病危害。深入开展全省电子制造、电池制造、电镀、运动器材制造、汽车制造和灯具制造等六类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巩固木质家具制造、陶瓷制造、水泥生产、宝石加工、制鞋箱包等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成效,组织开展“回头查”行动;对我省10个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重点县(区)职业卫生攻坚工作进行督导,确保粉尘、噪声、化学毒物等重点职业病危害治理取得实效。 二是 加大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地将职业卫生执法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安全生产执法重点内容,制定执法监察计划,进一步提高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联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开展职业卫生执法监察联合行动,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突出的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四不两直”的要求,对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开展暗查暗访,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抽查监测,加大曝光和处罚的力度;对企业存在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未安排接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未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职业病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严厉查处,严肃责任追究。

      (三)关于培养具有政府编制的职业病防治专业能力的工作人员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安委会近期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队伍加强镇(街)园区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化学、电气、机械、建筑、矿业、安全工程、工业卫生等相关专业知识;

      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将专职安全员教育培训列入当地安全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原则上每3年至少安排参加一次轮训。我局将加大投入进一步加强基层监管队伍建设,强化监管人员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同时,积极争取省政府和省编办的支持,设立省级职业病危害监测机构,省卫计委将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监管,不断强大职业并防治专业服务力量。

第20150384号提案建议的“培养具有政府编制的职业病防治专业能力的工作人员……将这些工作人员分配到企业,帮助解决企业职业病防治技术人员缺失问题”,基于《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第六条关于职业病防治企业是责任主体的规定,同时本着不得侵犯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具有自治权利的考虑,政府部门暂时无法采取以上措施帮助企业解决人才缺失问题。同时,我局也将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和第十条等关于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和培训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解决好人才缺失的问题。

三、关于提高社会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促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结合今年安全生产月部署安排,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 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和开展职业卫生专家进企业会诊、健康咨询、警示教育等多种活动,形成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强大声势; 二是 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及微博、微信、微门户等新闻媒体的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是 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为重点,深入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做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的培训。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