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

17.04.2015  17:34

粤府办〔201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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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

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切实落实清理规范工作各项要求,尽快摸清底数,按照“全面清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的原则,迅速开展各类驻省会城市(含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及其他城市,下同)办事机构的清理规范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理任务。
  各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由同级政府负总责。各地级以上市、省有关单位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省政府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严格控制设立,严格规范运作。
  二、严格按规定清理现有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现有县级政府及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一律撤销;市级政府已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确因工作需要,经省政府批准可保留一处办事机构,其他一律撤销。
  省级政府现有驻上海、沈阳、武汉、成都、昆明、西安等办事机构,由省府办公厅会同省商务厅研究提出清理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一律撤销。
  各地、各单位不得以转移驻地、变换名称等形式变相保留应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三、积极稳妥做好拟撤销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人员安置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后,同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收回编制及注销单位法人登记,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务清算和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妥善做好撤销机构工作人员的安置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禁在清理规范期间录(聘)用、调进人员以及突击提拔干部,确保人员安置稳妥公正;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违规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财物、突击消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处置程序,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规范处置被撤销机构的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明确工作时限

  各市、县政府和省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本地、本单位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清查登记,并如实填写“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情况表”(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审核汇总本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情况,于2015年5月底前报送省府办公厅。对拟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派出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单位应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需同时提供批准设立文件、在派驻地有关部门注册与备案证明、机构编制情况等材料),与上述登记汇总表一并报送省府办公厅,由省府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审定。
  全省各类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必须于2015年9月底前完成。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单位要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贯彻落实工作情况报告省政府。

 
  附件: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情况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3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2月10日

 

 

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指导意见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改革开放以来,各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一些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等设立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开展政务联络、招商引资、信息调研、接待服务等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交通条件逐步改善,简政放权不断推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职能已不适应当前形势要求。特别是一段时期以来,一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不规范,铺张浪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改进和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根据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现就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清理规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开展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要坚持从严从紧,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严格控制设立,严格规范运作;要坚持深化改革,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强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改革衔接;要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东中西不同区域和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驻本省和驻外省、政府派驻和职能部门派驻的不同实际,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精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各地政府应当立足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从严从紧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
  (一)精简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市、县两级政府职能部门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派出地政府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工作人员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安置。现有市级政府、民族自治地方县级政府驻本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省级政府批准后可予保留,但应当严格控制。
  (二)整合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者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政府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者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实行整合,减少办事机构数量。市级政府及所辖县级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可探索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市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
  (三)完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派出地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明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条件、程序、管理责任等,从严控制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设置。确需设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须经省级政府批准。因专项工作设置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专项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撤销。
  三、积极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转变
  各地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
  (一)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服务投资促进,加大对派出地的宣传推介力度,促进派出地和驻在地之间的资源合理流动,积极参与对口援助相关服务工作。改进对异地商会的指导和服务。
  (二)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与驻在地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派出地的外出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协助办理民族事务,协助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做好信访工作,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协助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党组织,积极为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接转、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服务。建立健全流动团员团组织,协助做好流动团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改进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加强与驻在地的政务联络,收集、研究、传送驻在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经验等信息,更好地为派出地的发展服务。
  四、严格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工作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
  (一)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向社会力量购买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服务。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
  (二)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结合驻在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落实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得超出接待标准。
  (三)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切实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
  充分发挥派出地和驻在地政府的双重管理作用,有效对接,形成合力,促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规范运行。
  (一)发挥派出地政府管理主体作用。派出地政府作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结合派驻办事机构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推行绩效考核,同时加强与驻在地政府的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及时沟通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工作情况。
  (二)创新驻在地政府管理方式。省级政府应当分类明确驻本省(区、市)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驻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转变单一的备案年审管理模式,加强对驻本地区办事机构党团工作的管理,注重服务协调,增进沟通交流,为驻本地区办事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便利;适时向派出地政府通报驻本地区办事机构的运行情况,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派出地政府在考核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时,要充分听取驻在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三)强化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干部实行定期轮换制,辅助性工作人员可在驻在地聘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地政府应当加大对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巡查,切实加强审计,并采取适当形式公开举报电话、投诉邮箱等,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或者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要严肃处理。
  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按照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对需要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从严审批、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对需要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抓紧组织、强化指导、确保实效。2015年12月1日前,各省(区、市)政府要认真总结清理规范情况,总结报告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汇总报国务院。对清理规范情况,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附件:
  • 附件: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情况表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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