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港澳地区未成年人
为了学习借鉴港澳地区少年审判先进经验,充分发挥我省少年审判参与青少年社会服务管理的职能作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以洪适权副院长为组长,以省女法官协会、审监二庭、刑一庭、刑三庭和广州市两级法院代表为成员的课题组,赴香港澳门地区进行了实地考察,参观访问了香港九龙城裁判法院、香港律政司、澳门终审法院和澳门检察院,了解了港澳地区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和社会帮教体系的基本情况,提出了改进我省少年审判工作和社会配套工作体系的建议。
一、港澳地区少年司法制度概况
港澳地区的少年司法制度起步较早,体系较完善,在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少年司法理念
港澳地区的少年司法理念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少年司法理念是一致的,均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对未成年的违法行为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重在感化而非惩罚,倡导非刑罚化的处理措施,竭力避免犯罪的“标签”效应,努力为违法未成年人的矫正和更生提供条件,积极帮助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顺利重返社会。澳门地区的检察官虽然也像内地一样出庭,但并不行使提出控诉、支持公诉的职权,而是以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目的,与法官共同探讨适用对未成年人有利的处分措施,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违法者的特殊保护。香港律政司刑事检控科在考虑是否对少年犯提出检控时,必须首先顾及他们的福利,并遵从案件应尽快聆讯、在少年法庭进行检控、尽量考虑以刑事检控以外的处理方式等“检控守则”
(二)少年立法模式
港澳地区均没有统一规范未成年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单行法律,而是分散规定于多个法律之中,但有关立法比较全面、内容具体、可操作性较强。香港的相关立法包括《少年犯条例》、《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刑事犯罪条例》、《劳役中心条例》、《教导所条例》、《罪犯自新条例》、《罪犯感化条例》、《社会服务令条例》等;澳门的相关立法主要包括《刑法典》、《未成年人司法管辖范围的教育制度及社会保护制度》(即第65/99/M号法令)和《违法青少年教育监管制度》(即第2/2007号法律)等。
(三)少年审判机构及管辖范围
香港地区法院架构分为终审法院、高等法院(设有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区域法院、裁判法院,以及专门裁判法庭和审裁处。裁判法院下设专门的少年法庭负责审理少年案件,由一名经首席大法官委任的常设裁判司担任法官,主要职责是负责聆讯未成年人被控的案件。但并不是所有的少年案件都会在少年法庭受审,如性质严重的杀人案件就不在少年法庭审理,而在普通刑事法庭审理。香港地区现有5个少年法庭,分别设于东区、九龙城、荃湾、粉岭及屯门裁判法院。考察团实地考察的九龙裁判法院少年法庭根据犯罪行为性质的不同分设不同的审判场所。除设有专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审判法庭外,还设有专门处理18岁以下未成年人“保护令”案件的场所,类似于接待室,不设审判台和被告席,法官和未成年人分坐桌子的两旁,氛围较宽松,桌上还放置有一些布娃娃等玩具以安抚一些年龄较少的儿童。香港《少年犯条例》规定公民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0岁。而“保护令”则适用于0—18岁的未成年人,如在成长中未获得应有的辅导或照料,有关人士可向少年法庭申请保护及监管令,加以督促。
澳门地区法院架构分为第一审法院(包括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没有设专门机构审理少年案件,而是在初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中指定专门法官审理少年案件。《澳门刑法典》规定公民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岁,16岁以下绝对不负刑事责任,16岁以上完全负刑事责任。澳门的各类少年案件基本上由民事审判庭中的法官审理。
(四)少年处分体系
香港少年法庭不能只开一次庭就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而必须在开庭后等待相关部门出具的报告,如尿检报告、调查报告、教导所报告、劳教中心报告等,以便在最能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况下确定具体处理措施。一个案件可能多次开庭,法官可以根据未成年人不同阶段的教育改造情况变更处分措施。
1. 非监禁性措施
香港 法例规定,除非没有其它更合适的选择,少年法庭不应该判处21岁以下的人接受监禁式的惩罚。因此,少年法庭在量刑上会给未成年人一个改过自新及重新做人的机会,尽量不判处具有阻吓力或惩罚性的监禁性刑罚。香港对未成年人的非监禁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警司警诫计划。 为了尽可能避免将未成年人罪犯带往法庭受审,香港警方实行了警司警诫计划。在此项计划下,若未成年人罪犯因犯了刑事罪行而被拘捕,受律政司司长授权的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可向该罪犯施行警诫,而不提出刑事检控。警司警诫计划只适用于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不适用于有刑事纪录的未成年人。
(2)感化令。 根据香港特区《罪犯感化条例》,感化令是供法院运用的一种犯罪矫正措施,通过采用非控制、惩罚或监视的诱导方法,让违法未成年人接受感化主任一定时期(1年至3年)的监管,以促成其改过自新。在该时期内,该未成年人应当接受感化主任定期的监督和访问,感化主任有义务充分运用社区资源协助其处理居住、就业、医疗、学习、职业训练等事务,为其改过自新创造条件。感化主任还须不时向法院报告受感化者的进展情况,如果表现良好,可以缩短感化期限。如果不遵守感化令的规定,感化主任须将此事实向法院报告,法院可处以罚金并警诫,情节严重的可撤销感化令,将原来的罪行重新量刑或与新罪合并处理。
(3)保护令。 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果曾经或者正在受到袭击、虐待、忽略或性侵犯,或者他们的健康、成长或福利可能受到忽略或损害,或者他们的行为不受家长或监护人的控制而达到危险的程度,少年法庭的裁判官可以颁发为期不超过3年的保护令,由法庭委任一位合适的监护人或机构负责照顾该未成年人,同时委派一位专业社工负责长期跟进其进展情况,并向法庭提交进度报告。对受虐待、忽略或性侵犯的未成年人,法庭会尽快安排他们入住庇护宿舍,接受精神医生和心理专家的评估和治疗。
(4)社会服务令。 社会服务令是法院向犯有可能被判处监禁的罪行、已满14岁的违法未成年人作出的代替其原来被判处的监禁性刑罚的自新服务。如果法庭发出了社会服务命令,则违法未成年人必须根据《社会服务令条例》的规定从事对社会有益的“无薪工作”,工作时间总数由法庭指定,但不超过240小时。社会服务令可独立适用,也可以和其他刑罚同时适用。被判处社会服务令的未成年人如果未被判处其他刑罚,则可正常上班、上学或从事其他活动。
(5)监管令。 对于被拘留但拘留期限不足6个月的未成年人,从拘留所获释后,社会福利署署长应当对其发出监管令,要求该未成年人由获释之日起到拘留令届满6个月期限内,必须接受监管令所指定的机构或人士的监管,且必须遵守监管令所列的规定。社会福利署署长有权随时修改或撤销监管令,也可对不遵守监管令的未成年人发出召回令,命令其返回拘留所。少年法庭也有权发出监管令,并有权在监管令内,规定受监管人在监管令的整段或任何一段期间内遵守某些规定。少年法庭可随时自主决定,或在受监管人父母、其他监护人、受托照顾未成年人的人士或机构的申请下,解除或更改监管令。
澳门地区 法院在少年案件量刑上也尽量采取非刑罚措施,只有在非刑罚措施无法奏效时,才考虑适用刑事处分,避免影响未成年人的心智成长和前途。澳门的非监禁措施主要包括以下4种:
(1)训诫。 训诫属较轻的处分措施,由法官向未成年人作出严正警告,就其行为作出谴责,并劝其改过自新。
(2)命令作出某些行为或履行某些义务。 法官可判令未成年人作出下列行为或履行下列义务:①在法官面前向受害人道歉;②在力所能及范围内弥补损失;③继续接受学校教育或职业培训,或在法律容许的情况下从事职业活动;④按法官确定的方式和期间,从事对社会有益的活动;⑤向以社会利益为宗旨的机构缴付法官根据其经济能力所定的款项或物品。以上措施由社会重返厅负责辅助、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执行。
(3)教育上跟进。 法官可判令未成年人执行一项个人教育计划。该计划包含法官对未成年人所定的各方面的要求,以及对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或照顾未成年人的人士或机构所定的义务。以上个人计划由社会重返厅负责编制并辅助、指导和监督未成年人执行。在违法未成年人离开少年感化院时,社会重返厅会派员到感化院进行释前辅导,并负责违法未成年人离开感化院后的跟进工作,通常会跟进至21岁或行为表现完全稳定为止。
2 .监禁性措施
香港 少年法庭可判令违法未成年人到惩教署下辖的监禁性机构接受矫治。监禁性机构主要包括戒毒所、感化院、教导所、更生中心和劳教中心等。
(1)对因使用危险药物成瘾并被裁定犯刑事罪行的未成年人,法庭可裁定其到戒毒所接受治疗并羁留。该未成年罪犯从戒毒所获释后还必须接受惩教署署长指定的机构或人士12个月的监管。
(2)对于年满10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罪犯,社会福利署署长考虑其身体和精神情况认为适宜的,法庭可判令其到感化院羁留,期限为1年至3年,通过社会工作和训练帮助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
(3)对于年满14岁未满21岁的罪犯,惩教署署长认为其身体和精神状况适宜的,法庭可判令其到教导所羁留,期限为6个月到3年,通过提供职业培训帮助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这些罪犯获释后还要再接受为期三年的监管。
(4)对于年满14岁未满21岁的罪犯,法庭考虑其品性、行为和个案的具体情况认为应羁留的,可作出羁留令,判令其到更生中心羁留,期限为3个月到9个月。该措施的作用在于阻吓青少年重新犯罪,改变不良思想和行为,通过教导其尊重法律、重构认知、培育人际关系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对从更生中心释放的人,法庭会作出固定限期为1年的监管令,要求其必须接受惩教人员的监管。
(5)对于年满14岁未满25岁的男性罪犯,法庭考虑其品性及过住行为后,为罪犯本身和公众利益着想,判令其在劳教中心羁留,14至20岁的罪犯羁留期限为1个月至6个月,21岁至24岁的罪犯羁留期限为3个月至12个月。该措施着重通过严格的纪律和劳动,提醒罪犯不再重犯。从劳教中心释放的人员,可能要接受为期一年的监管。如不遵守监管条件,可能会再被送入劳教中心。
香港的监禁性机构为违法未成年人提供体力劳动、心理辅导、戒毒治疗和职业训练等各种不同类型的更生服务。以励敬教导所为例,其制定了详细的训练计划,包括学历教育(组织参加香港中学会考等公开的考试)、职业训练(参与职业实际操作训练、通过训练获取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或考取社会认可的资格)、品格熏陶(采取野外锻炼、拯救训练和环保活动等独特的训练方法和体验式教学、激励未成年人自我学习和启发潜能)、价值建立及生活历炼培训(通过心理更生课程、历奇为本的辅导、就业培训计划和宗教活动等服务,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澳门地区 法院判处的监禁性措施主要包括半收容和收容,由少年感化院负责执行。收容措施要求违法未成年人全天都必须在院内接受教育或培训,而半收容措施允许违法未成年人白天在院外接受学校教育、职业培训或从事职业活动,放学或下班后立即返院。未成年人在感化院可接受各类辅导,包括治疗性辅导、发展性辅导和重返社会准备三项。治疗性辅导包括心理辅导、精神与健康评估、理性思考训练、冲动情绪管理训练和反社会思想及行为辅导等;发展性辅导包括生命教育、法律教育、性教育、团体活动、步操训练、农耕活动和自理能力训练等;重返社会准备包括社会服务、生涯辅导和离院与家人短聚等。感化院每3个月定期向法院汇报未成年人的进展情况。辅导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矫正未成年人在认知、情绪、行为等方面的问题,提高其独立思考和自理能力,锻炼其生活技能,使其将来能顺利融入社会。
二、港澳少年审判配套工作体系
港澳少年审判配套工作体系较完善,主要包括司法机关配套工作体系和社会帮教体系。
(一)司法机关配套工作体系
港澳地区的少年司法机构除法院、检察院(香港由律政司行使检控职能),还设置了多个司法机构共同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正,形成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一条龙。
香港地区 的其他少年司法机构主要包括以下2个:
1.社会福利署
社会福利署在审理少年案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法庭审理之前,负责起草被控未成年人的家庭评定报告,包括该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学业情况和病历等综合情况,并委派感化主任出庭,向法庭提供评定报告,提出对该未成年人的综合处理意见。少年法庭一般都会考虑该署提出的意见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判决。该署的主要职能还包括决定拘留期、发出监管令和召回令等。署长还享有探访监管未成年人、动用武力进入与受害未成年人有关的任何场所和进行相关查询等权力。如果获颁布“保护令”的未成年人的家长或监护人决定不再履行监管或照顾的责任,少年法庭还会委派社会福利署署长作为该未成年人的合法监护人。
2.惩教署
惩教署是香港所有监禁性机构的主管部门。按关押对象的罪行轻罪和情节差别分别设有监狱、劳役中心、教导所、戒毒所。惩教措施主要包括劳动、教育、医疗、心理咨询、释前就业和善后监管等。
澳门地区 的其他少年司法机构主要包括以下3个:
1.社会重返厅
社会重返厅是法务局下辖的一个机构,主要职责是协助司法当局执行各种非剥夺自由的刑罚及处分,为刑释及受非剥夺自由刑罚的未成年人提供帮助,促使其融入社会,重过正常生活。
2.少年感化院
少年感化院也是法务局下辖的一个机构,主要职责是协助司法当局执行各种剥夺自由的刑罚及处分,向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提供收容援助服务.
3.儿童暨青年服务处
儿童暨青年服务处是社会工作局下辖的一个机构,主要是对未满12岁的违法青少年和处于受虐、被遗弃等危机状况下的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如透过父母、监护人或照顾未成年人的人士或机构给予辅助,透过另一家庭给予辅助和交托第三人等。
港澳地区法院对未成年人作出裁判后,即交由以上司法机关执行。
(二)社会帮教体系
港澳地区有大量的非营利性组织和社工、义工从事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非营利性组织的资金绝大部分来源于政府,小部分来源于公益基金和公众捐款等。善导会是香港的一家具有50多年历史的社会帮教组织,主要服务内容包括社会康复服务、精神健康服务、社会企业及职业服务、预防犯罪及社区教育服务等。该会的社工在未成年罪犯释放前到监禁场所会见未成年罪犯,提供释前辅导,进行再犯罪风险评估,拟订离开监禁场所后的康复计划。同时成立家庭教育、预防艾滋病、就业等治疗小组,协助未成年罪犯解决个人的经济、就业、住宿、家庭、社交、心理、情绪、行为和药物滥用等问题。该会还为获释的未成年罪犯提供过渡性住宿服务,提供搬运、清洁、展览服务、食品制作等就业和培训机会,为受精神、情绪或行为问题困扰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评估和辅导,鼓励康复的未成年罪犯参与社区服务,在公益活动中重建自信心和融入社群。
三、港澳地区少年司法制度对我国少年审判制度的借鉴意义
港澳地区少年司法制度比较完善,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港澳地区毗邻内地,地理环境、文化基础和价值取向等都与内地比较相似,其少年司法制度对完善我国的少年审判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少年审判制度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借鉴:
(一)更新司法理念,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港澳地区法院重感化轻惩罚,在未成年人量刑上以采取非监禁性措施为原则,只有在别无选择的情况才适用监禁刑。虽然近年来广东法院对未成年罪犯的非监禁刑适用率不断提高,近两年达到了50%左右,但一些法官在适用非监禁刑时仍存在不应有的思想顾虑,担心被适用非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重新犯罪会影响判决的权威性或担心被追究责任,图省事,怕麻烦,不愿适用非监禁刑。我国法院应借鉴港澳地区少年司法理念,坚决贯彻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树立以教育优先于惩罚、以少年利益为中心的少年司法理念,充分认识非监禁刑的适用是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分子的罪责相适应的,同样具备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能够实现刑罚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是建设“平安广东”、“法治广东”的重要举措。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坚决大胆适用非监禁刑。
(二)增设多种形式的非监禁性保护处分措施,提升教育改造效果
多样化的非监禁处分措施是港澳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如香港的感化令、保护令、社会服务令、监管令,澳门的训诫、教育上跟进和命令履行某些义务措施等都是针对不同性质的违法未成年人采取的非监禁化处分措施,这些处分措施既能使违法未成年人受到一定的惩罚,认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应受惩罚性,又可使其在一定的监管下通过自己积极的行为重新获得社会的认可,修正人生观和价值观,避免监禁化处分措施可能导致的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而我国内地的非监禁刑性措施只有管制、缓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其中管制由于监控不到位适用率很低,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一般不适用于未成年人,驱逐出境只适用于外国人,对未成年人适用的非监禁性措施中绝大多数是缓刑,如广东缓刑占非监禁性措施的96%。非监禁性措施单一,不利于针对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开展监管和帮教,难以取得较好的改造效果。建议我国内地加以借鉴,通过立法增设非监禁化措施,明确规定社会服务令、监管令、感化令、保护令等不影响正常学习和工作的保护处分措施,由法院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决定处分措施。
(三)建立多种类型的监禁性机构,施行多种形式的监禁性矫正措施,帮助未成年罪犯顺利重返社会
港澳地区的少年监禁性机构种类较多,少年法庭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判令其接受不同监禁性机构的监管。如香港地区法院对强壮的男性可判令其到劳教中心进行刑期较短(1到6个月)的艰苦劳动,对缺乏谋生技能的青少年罪犯可判令其到教导所接受修车、厨艺等培训。港澳地区的监禁性机构均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和矫正措施,如香港惩教署的更生服务、澳门感化院的辅导工作等。我国内地的少年监禁机构只有未成年犯管教所,教育和矫正的措施较单一,建议借鉴港澳地区的作法,提供纪律训练、体能锻炼、学历教育、职业培训等多种类型的教育和矫正服务,帮助违法未成年人通过考试获得更高的学历或社会认可的资格,或通过训练获取市场需求的职业技能;采取野外锻炼、军营式训练、历奇性团体活动等各种形式的体验式教学,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品格熏陶,帮助其重新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在违法未成年人离开监禁性机构前可借鉴香港戒毒所、教导所、更生中心、劳教中心和澳门社会重返厅、少年感化院的作法,由监禁性机构联合非营利性公益组织,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释前辅导,帮助其克服困难顺利重返社会,并在其重返社会后的一段时间对其行为表现进行跟进和辅导,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
(四)动员全社会参与,建立以法院为核心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
港澳地区认为治理少年犯罪不仅是政府或司法机关的事情,而应当是全社会的事情,只有全社会都动员起来,帮助未成年人违法者改过自新,重返社会才是治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最根本的“良方”。港澳地区少年司法机构种类较多,以法院为核心,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法院根据相关机构提供的资料和控告决定对违法未成年人的处分措施,监督和跟进违法未成年人在相关司法机构执行判决的情况,并可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撤销或改变处分措施。港澳地区均有大量民间机构参与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矫治工作,很多个人也担任义工对违法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和矫正。我国内地目前在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社会参与度较低,少年审判工作由于缺少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社会力量的参与未能发挥出较大的作用。建议借鉴港澳的先进经验,逐步建立以法院为主导、以审判为核心的相互配合、有机衔接的少年司法体系,构筑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一条龙。同时设立少年司法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对社会团体、组织、个人参与少年司法工作的补助),积极培育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教育、庭前庭后帮教、心理测评、非监禁刑判后复学、技能培训的社会一条龙矫治体系,构筑未成年人的“大保护”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