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物质保障,也要精神关怀——民政部解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就《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副部长宫蒲光表示,从2016年起,中央财政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实行专项转移支付。
特困人员救助做到应养尽养
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城乡统筹问题,民政部社会救助司司长刘喜堂表示,凡是符合“三无”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可以纳入救助供养范围,要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刘喜堂指出,在《意见》中,城乡统筹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制度设计上,过去农村实行五保供养政策,城市“三无”人员纳入低保政策进行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则把城乡人员统筹到一个制度下。二是在对象方面,凡是符合“三无”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都可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范围,要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三是在服务内容包括办理程序上体现了城乡统筹原则。
“此外,在资金保障方面,过去在建立低保制度的时候,农村低保制度是一个资金池,城市低保制度有资金安排渠道,农村五保也是单独的资金安排,这次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要求建立统一的资金保障渠道。”刘喜堂说。
提高供养标准统筹层级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照料护理标准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意见》出台后,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标准将如何制定?宫蒲光表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坚持适度保障、分类制定标准、提高统筹层级的基本原则。“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相关标准,做到量力而行,具有可持续性。”宫蒲光说。
在回应“是否会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时,刘喜堂表示,《意见》在供养标准方面的规定,跟以往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有很大区别。简单地谈论《意见》出台后供养标准是降低还是提高,没有可比性。
“过去制定标准是按照分散供养标准和集中供养标准来制定的。这次《意见》最大的调整,就是按照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这两个类型进行划分。也就是说,在同一个区域,无论是集中供养,还是分散供养,其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是一致的。”刘喜堂说。
刘喜堂进一步指出,过去在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方面,强调的是保障基本生活,其中有护理的内容在里面,但是没有明确。这次《意见》作出调整,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落实供养内容。下一步,民政部将督促各地按照《意见》要求,分类制定基本生活标准和差异化的照料护理标准。
物质保障和生活服务并重
宫蒲光指出,目前,全国591.4万城乡特困人员中,在机构集中供养183.8万人,占31%。整体上看,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保障,但在供养服务,特别是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生活照料护理上还存在明显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受供养服务机构经费和服务能力等限制,一方面,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供养服务机构收住的大多是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甚至出现床位空置。
据统计,目前,特困人员中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约179万人,其中集中供养的仅有57万人,占集中供养人员(183.8万人)不到三分之一。
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在优化供养服务方面提出新举措。一方面,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并规定对分散供养的除提供基本生活物质保障外,还要委托亲友、村委会、供养机构、社会组织等为其提供日常看护、住院陪护等服务;另一方面,对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提供集中供养服务,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无论是分散还是集中供养,都要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照料护理标准。
宫蒲光表示,“十三五”时期,民政部将进一步加强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同时,在下一步工作考核中,将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作为考核特困救助供养工作的重要指标,形成救助供养中物质保障和生活服务并重的导向,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地。
养老保险和救助供养可同时享受
在谈到政策衔接问题时,刘喜堂介绍,《意见》出台后,民政部将做好社会救助制度与社会保障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工作。他强调,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意见》明确,普惠性政策待遇同等享受。比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高龄津贴等政策对特困人员是叠加的,可以同时享受。但对于相同性质的社会救助政策就不再重复享受了。”刘喜堂说。
刘喜堂还举例说,2010年,国务院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了做好这两项制度的衔接,《意见》明确规定,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就不再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
“主要的考虑是,就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孤儿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要高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水平。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目前规定散居的不低于每月600元,集中的不低于每月1000元,各地实际执行情况都高于这个标准,这体现了儿童优先和就高原则。”刘喜堂解释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