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安〔2016〕1号)

02.02.2016  19:36

粤安〔2016〕1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保障

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安全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1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

保障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全面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为目标,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为重点,加强统筹规划和科学管理,加大政策引导和经费保障力度,理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完善保障体系。力争到“十三五”期末,在重点行业、领域打造一批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分行业分领域建立起安全生产救援专家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化和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得到大幅提升,应急物资储备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全面提升,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1.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大中型危险物品(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下同)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燃气、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以满足本地区、企业相关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处置的需要;规模较小的小微型企业应根据自身应急处置的实际需求,组建必要的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满足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应急处置需求,并与邻近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协作关系。其他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要推动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使其具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专业救援处置能力。

2.健全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网络。各级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不同危险因素的特点,分行业分领域组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立相应专家数据库。鼓励其他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健全事故应急专家调用机制,发挥专家队伍参与会商、研判、咨询和辅助决策的作用,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决策水平。

3.优化应急救援队伍结构。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拓宽用人选人渠道,健全科学合理的人才梯队,从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燃气、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安全技术部门、退役军人或社会招聘引进各类专业人才,为应急救援队伍的发展提供持续的人才资源。要建立完善的人才流动机制,加强与相关行业企业的沟通交流,定期安排队员到相关企业轮岗,优化资源配置,促进队员合理流动。

(二)规范应急救援队伍管理。

1.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制定并落实值班值守、应急处置、教育学习、培训演练、内务管理、装备管理、安全保密、预防性检查和考核等管理制度;建立训练和演练、事故救援评估、隐患排查情况等各种记录和档案资料,不断提高队伍自身内部管理水平。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突出风险评估及专业救援技能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专项演练,每年组织一次队内技术竞赛,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联合演练;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2.加强队伍救援服务能力建设。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完善应急信息处置机制,建立并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配备专用的通信工具,确保应急响应的及时性;要积极探索应急救援的规律和有效方法,定期进行总结,切实提高救援的科学性、实效性;要准确掌握服务区域或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重点部位、关键装置、关键环节等详细资料以及相关救援程序和处置要求,定期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活动,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加强应急救援基础设施建设。

1.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各级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统筹规划,整合利用现有安全生产应急资源,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推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城市燃气、建筑施工等行业建设省级或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重点配备先进的救援车辆、通信指挥、监测侦检、抢险救援、个人防护等应急救援装备,建设规模适度的应急救援基础设施,以满足省内或市内跨区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鼓励其他省重点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总体规划要求,建设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标准由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

2.完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与调运机制。各级安全监管、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及其他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可能发生的事故种类和特点,对应急物资装备配置进行统筹规划,依托省、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及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立省、市、县三级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按照有关规程和标准规范,配备充足的、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和保养。推行应急物资装备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储备模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物资装备储备与调运机制,确保储备到位,调运顺畅,及时有效发挥作用。省安全监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综合信息平台,对实物储备的应急物资装备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

(四)提高应急救援管理水平。

1.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和响应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专(兼)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报、预警、预防响应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形成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2.规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合理划定警戒隔离区域,规范事故现场管理,明确参与事故救援的部门职责,充分发挥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救援专家的作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须佩戴专业救援服装、个人防护用品和救援装备,经过全面勘察,科学实施救援,如遇现场情况变化,应及时完善现场救援方案,保证救援安全,最大限度地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3.加强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高度重视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妥善保管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原始资料,及时总结评估事故背景及应急处置过程,提出改进方案。

(五)加强应急救援统筹规划。各地政府要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专项规划,作为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配套文件印发。其他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推进“十三五”本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建设的具体措施,指导推进企业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专家队伍、应急物资库等建设纳入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工业园区应急救援改革创新,结合工业园区行业企业发展特点,建立园区企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并将其纳入园区开发建设发展总体规划范畴;建立健全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园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各类重大、深层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与园区开发建设同步配套。

      三、保障措施

(一)多渠道筹措应急救援经费。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鼓励其他重点行业和社会力量采用出人、出资、出设备、出场地等多形式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积极开展应急救援有偿服务,探索市场化运作,逐步形成政府补助、企业自筹、收取应急救援服务费和社会捐赠的多元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经费保障渠道。

(二)保障应急救援队员福利待遇。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应为队员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以及人身伤害意外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每年组织一次身体检查,依法保障其工资福利等待遇,解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从业人员的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三)落实应急救援工作相关优惠政策。事故应急救援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免交过路费,落实好《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应急资源征用补偿规定;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奖励制度,对在事故救援、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业务训练、事故救援中受伤、致残、死亡的队员,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或者伤亡抚恤的有关规定办理。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统计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建设情况并报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由其汇总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立足自身职责,会同各地、各有关企业做好相关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安全监管局反映。